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操作细则/交通违章处理方法
一、补贴原则
采取“鼓励提前淘汰、加强管理并举”的方式,对规定期限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给予适当奖励补贴。
二、黄标车的界定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www.vecc-mep.org.cn)。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表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提前1年以上报废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转出本市的日期。
三、补贴范围与条件
在2012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一)本细则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通过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并经核实为我市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四)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五)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五、资金来源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10%和90%,专项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
六、申报补贴办理程序
(一)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等资料,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车主携带《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各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区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4.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的10%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二)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1.车主凭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和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由公安车管部门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2.车主携带《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各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区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4.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的10%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七、职责分工
各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高污染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市环境保护局统筹建立网络审批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办理黄标车转出登记,出具《机动车转出状态查询记录》。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联合车辆管理相关部门审核申报的车辆(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及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填报汽车补助资金发放统计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高污染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八、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细则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本细则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公安、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备注: 1.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2.车辆可延要求及可延年限参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违章办理方法1——交通违章处理中心现场办理
到进交通违章处理中心,在现场看到,以往大排长龙的景象不见了,整个大厅不少窗口无需排队即可办理业务。出示相关的证件办理交通违章,在工作人员的电脑上能查看3张违章现场的照片,以确认违章事实。查看违章现场记录只限本区内,如果在南海顺德等地区违章,只能到当地部门查看。从确认违章信息,到打单排队缴款,整个过程大约15分钟,但周边地区停车相对较难。
优点:
1、能办理所有类型的交通违章和缴款,不另收取手续费
2、可以查看交通违章现场信息记录,但只限本区内
3、办理省外交通违章的唯一渠道
缺点:
1、网点少,交通相对不方便,停车难
2、车主违章情况将依法扣分
违章办理方法2——邮政代办交通违章
致电邮政客服热线11185,工作人员介绍,邮政办理交通违章业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车主到邮政营业厅办理,需要带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违法通知书或相关的违章信息,手续费25元。另一种方式是在11185服务热线登记车主信息,然后邮政会派人上门收集相关资料办理,费用方面每笔30元。
优点:
1、可选择上门服务,无需到交警部门排队
缺点:
1、不支持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
2、同一天内,同一个驾驶证不能办理超过4笔违章,每笔违章不超过200元,扣费超过12分不办理。
3、手续费用较高,处理时间比较长,约需15个工作日
违章办理方法3——12580手机支付办理
致电12580咨询,服务人员介绍,中国移动的车主可通过登记车主资料,包括车牌号码、行驶证号、车架号等信息,成为中国移动的签约客户。
2日后,系统就能为车主开通电话代缴功能,届时车主致电12580,客服人员会与车主确认相关的违章信息,然后会转入一个语音系统,车主可依照提示输入银联卡的账号密码,实现电话支付缴纳违章罚金,可即时办理完成,每一笔违章收取20元手续费。
优点:
无需上网,足不出户,只需电话即可办理,不受时间限制
缺点:
1、不支持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
2、需要收取手续费
违章办理方法4——公安交警信息网办理
除了上述几种交通违章处理的方式外,还可以登录交警信息服务网,页面中间有交通违法网上查询的链接,输入车牌号码等相关资料后,就能够查询车主车辆的交通违章信息,并可以通过选择上门服务或者网上支付的方式办理违章处理,本地违章每宗收取25元手续费,本地车主省内违章收取每宗40元手续费。
优点:
1、网上支付办理,轻松省时
2、同时查询驾驶证扣分情况、办理年票、车船税等业务
缺点:
1、系统偶有不稳定
2、手续费用较高
3、不支持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
违章办理方法5——好易自助终端机办理
在晚上走进绿景路上一家农商银行,虽然银行已经下班,但在自助柜员机服务区内,设有一台好易自助终端机,按照系统上面的指示,输入车牌号码、车架号等信息,即可查询车辆的违章信息。
点击办理选项,依照步骤确认,最后插入指定的银联卡缴费,整个过程五分钟完成,而且不产生驾驶证扣分。据了解,农商银行各网点、地铁沿线站点、各大消费场所等均设有好易自助终端机,市民可以咨询附近是否设有相关网点和设备。
优点:
1、农商银行网点均设有自助终端机
2、系统操作简单,不收取手续费
3、部分由电子警察拍摄的违章处理可不扣分
缺点:
1、只能办理电子拍摄违章,以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只限省内交通违章处理
3、不能办理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
(一) 机动车停驶或者复驶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申请停驶的,还应当审查号牌和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停驶或者复驶的信息和日期,并将记录的内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2、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2、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3、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三)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
1、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并按照该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事项、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将《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3、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发动机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五)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撤销日期;销毁号牌;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入机动车档案。
现共有违法行为345种,其中:机动车通行171种,非机动车通行55种,行人、乘车人通行30种,高速公路通行28种,其他规定61种。
代码 违法行为 记分分值 罚款金额(元) 行政处罚 其它措施
机动车通行
1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0 吊销 收缴、强制报废
1002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000 吊销 收缴、强制报废
100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 吊销 终身禁驾
1004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吊销
1005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006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007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000 可以并处吊销
1008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2000 可以并处吊销
1009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1000 可以并处吊销
101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5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011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1000 强制拆除、收缴
1012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1000 强制拆除、收缴
1013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扣车
1014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1015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扣车
1016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扣证
1017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2倍保费 扣车
1018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100
1019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200
1020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100
1021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200
1022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200
1023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200
102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200
1025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00
1026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100
1027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200
1028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200
1029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00
1030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00
1031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200
1032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00
1033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200
1034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00
1035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
103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200
1037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200
1038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100
103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150 可以拖移机动车
104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100
1041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00
1042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00
1043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200
1044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200
1045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200
1046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00
1047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50
1048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00
1049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00
1050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200
1051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100
1052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100
1053 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150
1054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100
1055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100
1056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100
1057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100
1058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100
1059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200
1060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50
1061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150
1062 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100
1063 拖拉机载人的 100
1064 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100
1065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0
1066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0
1067 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150
1068 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200
1069 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100
1070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100
107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50、100 扣车
1072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200
1073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200
1101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 50
1102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 50
1103 不按规定会车的 1 100
1104 不按规定倒车的 1 100
1105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1 50
1106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 50
1107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1 100
1108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 100 扣车
1109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 50 扣车
1110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 50 扣车
1201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2 300 扣车
120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2 300 扣车
1203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2 100
1204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2 100
1205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2 100
1206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2 100
1207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2 200
1208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 100
1209 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2 100
1210 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2 100
1211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2 100
1212 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2 100
1213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2 100
1214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2 100
1215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2 100
1216 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2 100
1217 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2 100
1218 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 2 100
1219 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2 100
1220 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2 100
1221 牵引摩托车的 2 100
1222 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2 100
1223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2 100
1224 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2 100
1225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2 100
1226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 100
1227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2 100
1228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2 100
1229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2 200
1230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2 200
1231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2 100
1232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2 100
123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 2 100
1234 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 2 200
1235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2 200
1236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2 200
1237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2 200
1238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2 100
1301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3 200
1302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3 200
130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3 200
1304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3 200
1305 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 3 200
1306 前车掉头时超车的 3 200
1307 前车超车时超车的 3 200
1308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3 200
1309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3 200
1310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3 200
1311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3 200
1312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3 100
1313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3 100
131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3 100
1315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3 150
1316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3 100
1317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3 200
1318 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3 200
1319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 200
1320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3 100
1321 挂车载人的 3 200
1322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3 100
1323 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4 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5 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6 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7 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3 100
1328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3 200
1329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1330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1331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133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扣车
1333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3 200
1334 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3 200
160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6 1000 扣车
1602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6 1000 扣车
160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6 1000 可以并处吊销
1604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6 500 暂扣1~3月
1605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6 500 暂扣3月
1606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6 1000
1607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6 1000
1701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本人有驾驶证) 12 200
17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2 并处2000 暂扣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1703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2 并处2000 暂扣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1704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2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5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2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6 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12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7 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12 扣证
1708 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12 扣证
1709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12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企业备案及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一)企业备案
企业将备案申请材料递交到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 12 号,联系电话:86297637)进行审核备案。
(二)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企业需于每月 1-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递交到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对材料无误后进行收件,并发放收件通知。
(三)材料审核
公交车和出租车由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他车辆由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
(四)补贴发放
审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提交完整的、审核通过的拨款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在 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提交的开户账号。
推荐阅读:
1、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对象
2、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方式
3、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条件
4、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
5、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企业备案材料
6、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补助对象
佛山南海区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2014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购买并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补助资金的构成
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补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构成,专项用于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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