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流程/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对象
企业备案及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一)企业备案
企业将备案申请材料递交到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 12 号,联系电话:86297637)进行审核备案。
(二)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企业需于每月 1-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递交到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对材料无误后进行收件,并发放收件通知。
(三)材料审核
公交车和出租车由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他车辆由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审核结果。
(四)补贴发放
审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提交完整的、审核通过的拨款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在 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提交的开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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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对象
2、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方式
3、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条件
4、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
5、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企业备案材料
6、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补助对象
佛山南海区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2014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购买并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补助资金的构成
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补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构成,专项用于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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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6、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1、地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 1)、《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详见附件3)、《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私家车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确认表》(详见附件 4)。
2、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车辆购买合同、销售发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开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需车主签名并按手印。
销售给单位的车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车辆购买合同、销售发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开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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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附件:1.关于报送 201 年 月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
2.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
3.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201 年 月)
4.佛山市南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私家车车辆购置地方补助资金确认表(201 年)
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
(一)国家和地方补助资金按 1:1 比例配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 60%。
(二)符合本区财政补贴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本区地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3、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2014年和2015年均定额补贴为15万元/辆。
4、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补助标准:2014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9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4.25万元;2015年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
5、燃料电池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燃料电池专用车参照纯电动车的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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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佛山南海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办理对象
个人
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前往照顾的;(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自2011年4月1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
7、自2009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
8、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办理材料一、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二、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
申请人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事由填写超龄子女;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交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如属申请条件第二种情形的,还须提交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
(四)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澳门定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两份。
三、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请
申请人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本人及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事由填写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五)婚生子女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
到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工本费40元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电话:83335602
地址:佛山市汾江南路162号创业大厦二楼
禅城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电话:9681680
地址: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4楼B区
南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电话:86334531
地址: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1号
三水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电话:87732403
地址:三水区西南镇贤兴路一号
高明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电话:88828430
地址:高明区荷城文明路283号
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电话:22835300
地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费用:
1.工本费:100元/本
2.签注费用:一次签注20元、两次签注40元、一年以下(含一年)多次100元
3.邮寄快递费:同城每笔25元,异地每笔45元,提供上门服务的,每笔加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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