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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九江一企业被罚款5000元!

时间:2022-12-01     人气:3230     来源:南海九江     作者:
概述:九江镇应急办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九江镇沙头园区某家具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依法对该家具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

案情简介


近日,九江镇应急办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九江镇沙头园区某家具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依法对该家具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1个除尘器料仓)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过程


涉案公司为一家以木材加工为主的家具生产企业,有1套除尘器系统,经执法人员检查及专家评定,该除尘器的料仓属于有限空间,为较大危险因素。涉案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1个除尘器料仓)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案件。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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