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云埔街道拟聘用政府聘员及党建专职组织员公示
经过资格审查、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现将黄埔区云埔街道拟聘用政府聘员及党建专职组织员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公示日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
二、拟聘用人员名单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出生年月 | 拟聘用职位 |
黄文杰 | 男 | 本科 | 1999年12月 | 党政办-财务岗 |
林荣生 | 男 | 大专 | 1988年09月 | 党政办-后勤岗 |
冯凡珂 | 女 | 本科 | 1999年01月 | 党建办-组织员 |
尹可蕙 | 女 | 本科 | 2000年06月 | 党建办-组织员 |
廖晓晴 | 女 | 本科 | 1998年06月 | 党建办-人事岗 |
许一博 | 男 | 本科 | 2000年08月 | 应急办-安监员 |
钟展煌 | 男 | 大专 | 2000年09月 | 综合保障中心-网格员 |
郭世杰 | 男 | 大专 | 1996年03月 | 综合保障中心-网格员 |
唐洋 | 男 | 本科 | 1999年06月 | 综合保障中心-网格员 |
罗莹莹 | 女 | 本科 | 1998年09月 | 综合服务中心-前台 |
三、公示期间如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请于5月13日前向我办反映。
联系电话:020-82119958
电子邮箱:caism@gdd.gov.cn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393号B栋508办公室
邮编:51070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云埔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11日
附件下载: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单位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穗府办发〔2022〕30号)和《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督查激励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督查激励对象申报工作。经申报、评审,2022年度广州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督查激励拟确立以下3个对象:番禺区,黄埔区,天河区。
现对2022年度广州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督查激励对象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单位公章)向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联系人:刘冲;联系电话:020-38925563。
特此公告。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5月11日
1、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如何收集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要求,化妆品备案人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在选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收录的原料时,应当通过向原料生产商索要、查阅文献资料、开展研究试验等方式,收集、获取详尽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并整理形成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2、问: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资料是否需要核实确认?
答:根据2023年第34号公告要求,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对原料生产商提供的报送码及相应的原料安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评价。认为真实性存在问题的,该原料不得使用;认为完整性存在问题的,化妆品备案人可补充收集相应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并通过自行填报的方式进行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报送,同时对该原料报送码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
3、问:原料生产商尚未在原料平台登记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备案人可通过什么方式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答:根据2023年第34号公告要求,原料生产商尚未在原料平台登记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备案人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自行填报该原料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资料,并上传加盖备案人印章的纸质资料扫描件。企业自行填报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所查阅的文献资料、相关研究试验数据等,由备案人存档备查。
4、问:根据2023年第34号公告要求,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报送过渡期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2023年第34号公告要求,不同时期备案的产品实施不同的过渡期管理要求,详见以下附表:
产品首次备案时间 | 要求报送的原料类别 | 报送时间要求 | 报送资料要求 | 备注 |
自2024年1月1日起 | 全部原料 | 提交备案时 | 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 —— |
2021年5月1日前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 | 2024年1月1日前补充 | 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 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
2021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 | 2024年1月1日前补充 | 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 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
5、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建议添加量如何填报?
答: 基于安全或者功效的角度明确建议添加量。化妆品备案人可以根据原料生产商提供的信息,填写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建议添加量。如原料生产商未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足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法规或相关技术原则,化妆品备案人也可在充分研究、有充足依据的基础上,自行填写该项内容。在不同情形化妆品(如驻留类和淋洗类化妆品)中建议添加量有区别的,应当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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