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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教育设施统筹配置工作指引

时间:2023-07-07     人气:350     来源:www.hp.gov.cn     作者:
概述:......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旧村改造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落实旧村改造项目教育设施的配置,结合我区旧村改造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范围内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旧村改造项目。

  第三条 教育设施规划选址应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管控要求。

  第四条 教育设施设置参照《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有关标准,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每千人学位数不低于80座、40座、25座。

  第五条 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辖区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教育设施按不低于《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中心城区生均用地面积的120%设置。

  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辖区外的旧村改造项目按不低于《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中心城区生均用地面积设置。

  第六条 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因用地紧张,按照《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和《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后,居住用地平均净容积率无法控制在5.0以下,原则上应在街镇范围内统筹建设教育设施(幼儿园除外),优先考虑在相邻旧村改造项目中解决。

  第七条 新建幼儿园应为9班以上规模;小学、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模;高级中学应为30班以上规模;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应为36班以上规模。单个旧村改造项目配置的教育设施无法满足上述规模,原则上应在街镇范围内统筹建设教育设施(幼儿园除外),优先考虑在相邻旧村改造项目中解决。

  第八条 改造项目统筹建设教育设施应编制教育设施统筹方案,包括工作背景、涉及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总量及人口规模、教育设施配置情况、教育设施统筹布局方案、统筹地块可行性分析、统筹成本测算、项目分工安排、建设时序计划等内容,确保教育设施统筹方案切实可行。

  第九条 需统筹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应配置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11%,应配置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可包含统筹建设的教育设施建筑面积。

  第十条 教育设施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成本,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单价×应配置学校的用地面积;建设成本=建设成本单价×应配置学校的建筑面积。土地取得成本单价参照街镇的平均征地成本,包括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款、留用地货币补偿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涉及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等土地取得成本,由区土储中心进行核算;建设成本单价参照《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的建安工程费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旧村改造项目根据其提供用地和项目公建配套配置情况,按以下方式计算缴交(或奖励)教育设施统筹费,有关费用核算时间点参考教育设施统筹方案批准通过的时间点。

  (一)旧村改造项目未按规定配足教育设施的,需缴交统筹建设教育设施费用,费用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和建设费用,由原改造主体承担。土地取得费用按4倍平均征地成本核算,如项目能提供用地给政府的,提供的用地面积可以抵扣需要缴交的土地取得费用,即需要缴交的土地取得费用=4×平均征地成本单价×(应配置学校的用地面积-提供的用地面积);需缴交的建设费用按建设成本计算,如项目按本指引第九条应配置的公建配套面积(不含预留公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11%的,超过11%部分可以抵扣需缴交的建设费用,即需要缴交的建设费用=建设成本单价×应配置学校的建筑面积-超过11%部分建筑面积×公配单价。公配单价按《广州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大型市政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评估成本估算编制指引》(穗建计〔2020〕315号,以下简称315号文)中的教学楼控制指标。

  改造主体缴交的教育设施统筹费不得另外计入旧村改造成本。

  (二)旧村改造项目因教育、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增配(或高标准配置)教育设施导致项目配置的公建配套超过住宅建筑面积11%的,可向区财政申请奖励,奖励的金额不得超过增配(或高标准配置)的教育设施建筑面积的建设成本。建设成本按照315号文中的教学楼控制指标。

  (三)教育设施统筹方案应明确统筹与被统筹的旧村之间优先进行费用结算,即由减配教育设施的旧村改造项目直接将教育设施统筹费用支付给增配教育设施的旧村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称的提供用地给政府,包括以下的用地:1.由改造主体负责拆迁补偿的标图建库用地;2.由改造主体负责拆迁补偿的已征或已报批用地(不符合标图建库条件);3.由改造主体负责补偿的其它农用地。上述用地如属已征地,需要退还征地成本。涉及办理农转用的费用,均由改造主体负责,相关费用不纳入改造成本。

  第十三条 教育设施确需统筹在政府储备用地的,教育设施统筹方案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专项会议审议同意,由区教育局牵头按相关程序申请立项并实施建设。

  第十四条 统筹建设的教育设施应与旧村改造项目同步建设,优先安排在项目首期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前,应由街镇组织编制教育设施统筹方案,并征询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教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储中心、区重点项目办和区建管中心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专项会议审议同意。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前,由项目改造主体向区教育局出具书面承诺后,可先行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区相关职能部门可在本指引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5年。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教育设施统筹配置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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