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情况所需材料详情/2020佛山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申请指南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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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及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持我市签发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外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就业的亲属。
2.“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方式(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过期重领通行证。
1、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关系的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二)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本市户籍人员籍探望亲属为配偶的可在网上申请(http://www.gdcrj.com/)。
申请材料(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及相片检测回执。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交验本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在我市工作的本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居住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亲属在港澳定居的,交验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亲属是外国籍的,交验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交验被探望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原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交验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有关旅行证件上须有准予进入澳门的签证或签注)。
3、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的,交验就学、就业证明及有效旅行证件。
4、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如出生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身份证明;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探望除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身份证明,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签证种类及注意事项
签注种类
(一)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14天。
(三)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四)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注意事项
(一)首次申请探亲时,申请人及被探望亲属均须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面见和接受询问。如申请人已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本次探望亲属与申请定居关系人为同一人的,可免予面见港澳关系人。
(二)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已办理逗留签注,且仍合法有效的,在逗留签注有效期内可免予面见和询问被探望亲属。
(三)再次申请探望同一关系人,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要进一步核实是否仍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工作时限及收费标准
工作时限
(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外省户籍人员申请的,在30日内办结。
(四)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80元;一次签注15元;不超过一年多次(含)签注80元。
一、办理条件
1、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2、证件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的;
3、证件被撕毁、涂改、乱画、损坏的;
4、证件有效期少于签注有效期的(通行证有效期少于110天);
5、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二、申请手续
(一)表格领取
申请表可直接到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下载(可复印使用),或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前台领取。
(二)申请渠道
我市常驻户口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或补发并申办个人游签注的可在我市各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探亲、商务、其他和逗留等签注的需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人持就业、就业者家属或学习签注在港期间需换发通行证或签注的,也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一般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加具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港澳地区等。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办理各类签注服务指南)
5、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供原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供书面的遗失声明,并注明:“因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引起的所有纠纷由本人自己承担”字样。
(四)注意事项
1、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并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2、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三、办证时限
10个工作日;急事急办:5个工作日。
注:1、选择特快专递领证方式可以送证上门,由特快专递营运商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3、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接待时间、地点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4楼B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
五、查询方式
查询网址:WWW.GDCRJ.COM
邮政速递查询: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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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持我市签发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外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暂住本市的华侨(国内户口须已注销)。
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暂住本市的华侨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申请方式(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过期重领通行证。
1、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暂住本市的华侨在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3、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关系的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二)持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及相片检测回执。持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可免提交照片及回执。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华侨交验普通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以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交验本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在我市工作的本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居住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签证种类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签注、三个月多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外省户籍居住人员申请的30日内办结。
(四)因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紧急情形的,在 5个工作日办结。
(五)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80元;一次签注15元;二次签注30元;3个月多次签注80元。
就近办理出入境业务 :自9月1日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全面放开办证受理范围。
佛山市本地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 及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办理赴港澳商务的企业,均可通过到现场取号或网上预约方式到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证大厅申请办理除赴港澳定居除外所有业务。
预约方式 :
网上预约:佛山市出入境网上预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预约:“佛山市公安局”
拨打电话预约:0757-114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7114
佛山各区:佛山全市出入境办证大厅地址汇总
一、申请条件
来大陆停留不超过2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二、受理机关
各区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相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四)台湾“护照”复印件;
(五)《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四、办证时限
五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格可登陆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www.fsga.gov.cn(首页>警务E超市>表格下载>出入境)下载,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完整填写并保持电话畅通;
(二)台湾居民办证所需照片及《广东省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在各正规照相馆均可办理,申请人应在回执右下角签名确认回执上的相片为本人;
(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可由居住地派出所或酒店出具;
(四)递交的材料要求A4规格并按上述顺序摆放,材料复印件要求缴验原件;
(五)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六)因奔丧、探望危重病人或其他紧急事务申请办理急证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七)本须知由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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