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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情况所需材料详情/2020佛山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申请指南

时间:2020-09-17     人气:1900     来源:     作者:
概述: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返回港澳定居申请

 



申请条件及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持我市签发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外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就业的亲属。

2.“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方式

(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过期重领通行证。

1、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关系的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二)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本市户籍人员籍探望亲属为配偶的可在网上申请(http://www.gdcrj.com/)。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及相片检测回执。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交验本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在我市工作的本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居住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亲属在港澳定居的,交验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亲属是外国籍的,交验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交验被探望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原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交验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有关旅行证件上须有准予进入澳门的签证或签注)。

3、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的,交验就学、就业证明及有效旅行证件。

4、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如出生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身份证明;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探望除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身份证明,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签证种类及注意事项

签注种类

(一)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14天。

(三)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四)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注意事项

(一)首次申请探亲时,申请人及被探望亲属均须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面见和接受询问。如申请人已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本次探望亲属与申请定居关系人为同一人的,可免予面见港澳关系人。

(二)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已办理逗留签注,且仍合法有效的,在逗留签注有效期内可免予面见和询问被探望亲属。

(三)再次申请探望同一关系人,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要进一步核实是否仍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工作时限及收费标准

工作时限

(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外省户籍人员申请的,在30日内办结。

(四)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80元;一次签注15元;不超过一年多次(含)签注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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