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韩国外交公务签证办理对象/佛山韩国签证办理费用
佛山韩国外交公务签证办理对象
① 以公务任务,参加国际会议为目的外交,公务,因公护照持有者
► 外交(A-1) : 外交使节团,领事机构的成员或其同伴家属
► 公务(A-2) : 持有公务护照,政府(包括地方政府)或国际机构的公务执行者或其同伴家属
② 受韩方中央行政机关下属团体,地方议会会长,地方教育委员会,地方教育厅长以其管辖业务相关为事由邀请的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公务员
※ 持普通护照(包括因公护照)开展外交或公务活动时,有外交部(外事办公室)等机关的相关协助公文的话发予外
交或公务签证
单次签证(90天以下):260RMB
单次签证(91天以上):390RMB
两次签证(两次有效):455RMB(个人)、130RMB(团体)
多次签证:585RMB
团体签证:97RMB
再入国许可:130RMB(90天以下)
注意事项
签证拒签及申请多次签证却只签发单次签证的情况,手续费都不给予退还
关于签证签发,领事馆不收取除上述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请申请人不要轻信非法的签证办理中介,谨防上当受骗
请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留意下列有关事宜:如遇举报非法收取费用的情况,负责领事将加强审查资料力度并通过
面谈进行细致的审查。如发现非法收取费用事例,则采取拒绝接收申请,并将联系有关部门采取禁止其出国,搜查等强硬措施。
与此相关,需要举报有关非法办理签证中介,对我馆签证业务有疑问之处或意见,请与我馆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如下。
电话 : (020)2919-2999 传真 : (020)2919-2963 邮箱 : guangzhou@mofa.g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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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所需资料
1.签证申请表,护照用照片一张
2.护照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派遣‧在职证明书
5.外交部等协助公文
邀请方所需资料
邀请函
签证的有效期,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简介】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者赴华,可免办签证。
一是20岁以上的成年人,需要提供不动产、存款或信用卡额度等财力证明;
二是18岁以上的在读大学生,这类人群不必提供财力证明。
而所谓的财力证明,可以有三种形式,满足其一即可。第一种是房产证;第二种是2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4.5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第三种是55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年薪证明。在台停留时间不得超15天。
申请赴台游,应注意以下细节:
一是申请签注。游客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
二是证明提供。游客在办理入台证前,可以到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协助办理手续的旅行社会将证明传真到台湾地接社,就完成了资质认证。
三是委托办理。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台湾有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向台湾相关机构申请、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
四是行程安排。可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代办代订机票、住宿和在台旅游行程安排,也可自行办理。
五是时间限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
六是滞留处罚。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一是20岁以上的成年人,需要提供不动产、存款或信用卡额度等财力证明;
二是18岁以上的在读大学生,这类人群不必提供财力证明。
而所谓的财力证明,可以有三种形式,满足其一即可。第一种是房产证;第二种是2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4.5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第三种是55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年薪证明。在台停留时间不得超15天。
申请赴台游,应注意以下细节:
一是申请签注。游客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
二是证明提供。游客在办理入台证前,可以到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协助办理手续的旅行社会将证明传真到台湾地接社,就完成了资质认证。
三是委托办理。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台湾有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向台湾相关机构申请、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
四是行程安排。可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代办代订机票、住宿和在台旅游行程安排,也可自行办理。
五是时间限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
六是滞留处罚。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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