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1至6月主要办案数据
刑事检察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
2022年1至6月,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29人,同比下降68.2%;不捕181人,同比上升10.4%,不捕率44.15%,同比增加25.6个百分点。受理审查起诉947人,同比下降40.9%;共决定起诉653人,同比下降36.7%;决定不起诉267人,同比下降12.75%,不起诉率29.02%,同比增加6.15个百分点。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
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6.66%;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0.37%;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6.32%。
(三)知识产权保护
2022年1至6月,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20人,同比上升19倍。起诉案件所涉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为11人和9人。
(四)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1.立案监督。2022年1至6月,共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45件,同比上升36.4%;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38件,占监督数的84.44%。
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2年1至6月,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近6件次,同比上升50%;已纠正6件次,监督采纳率100%。
二、未成年人保护
(一)审查逮捕情况
2022年1至6月,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人,不捕9人,不捕率为75%,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29.15个百分点。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1人。
(二)审查起诉情况
2022年1至6月,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人,不起诉13人,不起诉率81.25%,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52.23个百分点。其中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1人,占审结数的68.75%。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14人。
(三)有关特殊制度开展情况
2022年1至6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社会调查74次,安排亲情会见9次,进行心理评测与疏导37次,开展亲职教育和帮教173次。
三、刑事执行检察
2022年1至6月,对监管场所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02件,同比上升2.5倍;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210人,同比上升14倍;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110件,同比上升4.2倍。
四、民事检察
今年1至6月,共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4件,提请抗诉2件,提出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7件,收到检察建议复函8份,全部获得采纳;法院再审改判3件,提请抗诉获上级院支抗3件。
五、行政检察
今年1至6月,受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9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件。
六、公益诉讼检察
今年1至6月,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66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类立案5件,行政公益诉讼类立案165件。诉前公告4件,发出诉前磋商函95件,行政机关已履职整改88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份,行政机关均已履职整改。
七、申诉控告工作
今年1至6月接收群众来信51件,网络信访28件,来电法律咨询109件,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并依法答复、给予指引的216件。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17.107万元。
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事主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伙同汽修厂、租车公司伪造证据,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损失。近日,南海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决定对作出伪造证据的事主、汽修厂和租车公司分别罚款5万元、10万元、10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1日,肖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与袁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货车司机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3月,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肖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维修费以及租赁车辆代步所产生的费用共计63077.29元。
庭审中,袁某提交了汽修厂出具的《证明》、与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及租车费发票,拟证明车辆维修期间为37天,在该期间其向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并支付租车费用11000元。
袁某主张的车辆维修完毕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经查,袁某驾驶的车辆从2021年11月9日开始每天均有较为频繁的路面行驶轨迹,袁某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袁某主张的租车费用,袁某所述的提车时间与事实严重不符,而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与其陈述相互矛盾,法院认定袁某并未实际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袁某与租车公司之间并未实际发生租车关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袁某医疗费、维修费共计35886.29元,对袁某主张的租车费用依法予以驳回。
袁某为获取法院对其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诉请的支持,在没有实际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的事实下,伙同汽修厂、租车公司对车辆维修时间、租车费用作出虚假陈述、虚假证明,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此,法院依法对三方作出罚款决定,对袁某、汽修厂、租车公司分别罚款5万元、10万元、10万元。目前,三方均已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虚假诉讼行为,破坏社会诚信,扰乱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当事人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张自身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公告程序要求,现将2022年佛山市禅城区教育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第一、二、三场)笔试成绩、总成绩及进入体检环节人选公布如下:
2022年佛山市禅城区教育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第一、二、三场)笔试成绩、总成绩及进入体检环节人选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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