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如何以“智慧社矫”新元素赋能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
利用信息技术、数字元素
赋能佛山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
佛山“智慧社矫”工作经验再受关注
近日,佛山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发挥德治教化和智治支撑作用”试点创新交流研讨会召开。市司法局“智慧社矫”工作作为“加强智治专业力量建设、加大智治投入保障力度”项目的创新实践,在本次交流研讨会上作《融入“智慧社矫”新元素 助力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主题发言。
近年来,随着刑事执行政策的调整,社区矫正对象数量逐年上升,2021年列管数高达7121人。面对庞大的管控群体和有限的工作人员这一实际,市司法局坚持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以推进“智慧社矫”建设为抓手,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数字元素,赋能佛山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
不断完善应用涵盖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矫正五大基础业务,集成各类业务子系统,贯通部、省、市、区、镇街五级的一体化平台社区矫正“智慧之脑”,利用大数据优势,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实现智能化、精准化、集约化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推动五区创建“智慧矫正中心”,划设三区十九室,装配教育学习设备、心理矫正设备以及远程视频督察设备等,各基层司法所配备自助报到终端、执法记录仪等,完善指挥调度、视频点名、在线教育、智能分析、预测预警等功能,形成远程督察、立体防控、快速协同指挥体系,为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建立数据信息比对常态机制,联合市法院共同推动裁判文书网上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网上办案。指导禅城区局创新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全国首个“区块链+社区矫正”应用项目,将公、检、法、司、监狱等相关部门的“条数据”变成“块数据”,为社矫工作提速增效、提档升级。
针对疫情期间防控工作实际,积极挖掘线上教育渠道,依托远程平台开展视频授课,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在线点单式、自助式学习,确保教育不断线不断档不冷场。制作30节青少年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标准化课程,投放到佛山“向阳计划”微信公众号等,方便随时学、经常学。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深化探索创新,打破与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壁垒,依托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之间数据自动交互、业务自动流转,着力构建“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的智慧社矫新格局。
2020年8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参保人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钱某勇通过无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含网络平台)购买社保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2016年,钱某勇通过天猫商城中的网店购买了“深圳企业2档社保公积金代缴五险一金社保补缴代理服务咨询”的商品,让网店代其购买2016年10月份的社会保险(指定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而网店收到款项后,以深圳市威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替钱某勇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等社会保险。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报销范围不同,导致其在2016年11月3日就医时部分项目无法报销。
后来,钱某勇提交上诉请求,要求赔偿违约金、赔偿金、经济损失及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钱某勇确认其仅是为了摇车牌号而通过网购的形式让他人替其购买深圳的社会保险,并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针对钱某勇网购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一事实,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保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则行为人通过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含网络平台)购买社保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钱某勇以网络购物的方式通过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钱某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钱某勇的行为涉嫌违法性,法院将相关线索移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处理。
郑重提醒
参保人以网络购物的方式通过“挂靠”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既不能带来合法的社保权益,且已涉嫌违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行为一旦查实,将会撤销社保关系并清退缴费,情节严重的,将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已领取社保待遇,还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大群众应依法诚信参保,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
正规途径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需挂靠在企业名下参保缴费。
刑事检察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
2022年1至6月,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29人,同比下降68.2%;不捕181人,同比上升10.4%,不捕率44.15%,同比增加25.6个百分点。受理审查起诉947人,同比下降40.9%;共决定起诉653人,同比下降36.7%;决定不起诉267人,同比下降12.75%,不起诉率29.02%,同比增加6.15个百分点。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
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6.66%;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0.37%;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6.32%。
(三)知识产权保护
2022年1至6月,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20人,同比上升19倍。起诉案件所涉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为11人和9人。
(四)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1.立案监督。2022年1至6月,共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45件,同比上升36.4%;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38件,占监督数的84.44%。
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2年1至6月,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近6件次,同比上升50%;已纠正6件次,监督采纳率100%。
二、未成年人保护
(一)审查逮捕情况
2022年1至6月,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人,不捕9人,不捕率为75%,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29.15个百分点。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1人。
(二)审查起诉情况
2022年1至6月,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人,不起诉13人,不起诉率81.25%,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52.23个百分点。其中审结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1人,占审结数的68.75%。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14人。
(三)有关特殊制度开展情况
2022年1至6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社会调查74次,安排亲情会见9次,进行心理评测与疏导37次,开展亲职教育和帮教173次。
三、刑事执行检察
2022年1至6月,对监管场所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02件,同比上升2.5倍;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210人,同比上升14倍;对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职不当提出纠正110件,同比上升4.2倍。
四、民事检察
今年1至6月,共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4件,提请抗诉2件,提出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7件,收到检察建议复函8份,全部获得采纳;法院再审改判3件,提请抗诉获上级院支抗3件。
五、行政检察
今年1至6月,受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9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件。
六、公益诉讼检察
今年1至6月,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66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类立案5件,行政公益诉讼类立案165件。诉前公告4件,发出诉前磋商函95件,行政机关已履职整改88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份,行政机关均已履职整改。
七、申诉控告工作
今年1至6月接收群众来信51件,网络信访28件,来电法律咨询109件,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并依法答复、给予指引的216件。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17.107万元。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