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站点
> 佛山市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怎么做?
详细内容

佛山市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怎么做?

时间:2023-03-14     人气:807     来源:禅城南庄     作者:
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关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是经营者们时常会讨论的话题


那么关于市场销售环节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应该如何进行进货查验呢?


南庄君今天专门给大家


一一解答


↓↓↓


Q1、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该查什么?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其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市场开办者对上述票证也应当进行查验、留存;未能提供上述票证的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者组织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达标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二)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对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抽检报告、快速检测报告、市场开办方及场内销售者自行送检或自行检验的法定检测、快速检测报告。


(三)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四)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另外


市监君还要提醒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烧卤熟食、湿粉类食品销售者


应使用市级食品溯源系统


如实填报进货信息和销售信息


完成进销货管理


销售者在食品溯源系统完成进销货记录


和上传凭证合规齐全的


视为已履行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义务


可不另建纸质台账


Q2、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具体指哪些票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相关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包含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内容,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鼓励和支持其他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市场销售环节经营者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要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三、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五、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销售水生野生动物应提供数量一致的水生野生动物标识。



南庄君提醒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相关票证留存


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农贸市场开办者的法定义务


请大家依法履行哦!

(声明: 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