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城露天泳场泳场“大变身”!每天送100张免费门票!
近几年都没有完整开放的
佛山新城露天泳场
预计本月下旬
就要开放啦!
今年,泳场“大变身”
成为亲水乐园
怎么玩?怎么领免费门票?
露天泳场此次的升级改造
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这次的升级改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原有的设施设备进行了修复和升级,对整个池底进行了打磨和修复,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游客的体验感。
二是在泳场原有基础体育锻炼功能上,引入更丰富的休闲娱乐项目,例如设置了蹦蹦云等无动力设施、儿童水寨等面对儿童的戏水区域,增加了超1000平方米的柔软粉红沙滩区。预计明年还会开放造浪池和彩虹高滑梯两个高人气设施。
三是对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了完善和提升。我们对泳场配套的更衣室、淋浴间进行了重新装修改造,也通过建设帐篷、安装飞帘的方式保证了童趣沙滩区整体的遮阳,同时也对周边矮灌木丛进行了更换清理,进一步做好蚊虫防治工作。
升级后的露天泳场定位为主打亲子陪伴,休闲娱乐的城市精品综合亲水乐园,将打造成集体育、文娱、商业于一体的休闲娱乐综合体。
今年起引入了专业运营公司进行升级改造
打造成综合亲水乐园,是出于什么考虑?
一方面通过借助运营公司专业管理团队的力量,加大改造提升力度,优化服务质量,完善泳场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露天泳场的功能,为市民提供更丰富的游乐设施、更专业的保障服务和更优质的消暑、休闲体验,更有效提升露天泳场的利用。
针对前几年办理了一卡通的用户
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持有一卡通的市民,有两重优惠:一是露天泳场营业后凭卡免费入园体验一次(入园将卡提交前台登记);二是体验完后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两种置换方案中选取其中一种,可以凭卡兑换两张门票,或者选择转成新的vip会员,享受“一卡通会员”专属权益和特别折扣。
每日免费门票如何发放?
升级后的佛山新城亲水乐园泳季期间,将每日对外免费派送一百张门票,市民可通过“佛山发布”、“乐从发布”公众号预约,“佛山发布”菜单栏也即将上线免费领券入口,敬请留意哦~
相关预约及兑换流程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最新通知。
露天泳场何时开放?
如何停车?
预计在6月下旬就能完工开放,会一直开放到10月上旬,时间为10:00-21:30。
前往游玩的市民可以停车在中欧中心和龙舟广场停车场。
佛山新城露天泳场
收费价格
*如有疑问可拨打露天泳场服务热线:0757-29838716,29838717,29398998。
6月16日,2023年市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会议召开。市委常委、秘书长葛承书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要论述,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作为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实践。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认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固性、危害性,敢于担当作为,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真正做到以上率下、示范带动,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体现在本职工作上、实际行动中,为佛山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作风保证。
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深化拓展专项整治成果,聚焦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长抓不懈、严抓不放,以持续推进精文减会为重点,严控发文数量,严控会议规模和时长,严防“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让基层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要发挥好专项工作机制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走深走实。
市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近日,南海不少镇街开展
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宣讲会
6月10日,西樵镇宅基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到稔岗社区召开西樵镇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宣讲会。
2021年,南海区推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新政策。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再次完善分配资格的认定前置审查的相关规定,以规范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
为解答市民对宅基地新政的疑问,南海区整理推出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新政策50问”回应。部分重点咨询问题回应如下↓↓
Q: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Q:甲已年满18周岁,是本村村民,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分配资格?
A: 不一定。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 行)》,已达到18周岁的农村村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作为宅基地“户代表”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认定:
(一)“户”内在本村(社区)范围内无宅基地的;
(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含征地拆迁)、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三)原宅基地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交回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四)其他按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Q:村民年满18周岁,与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父母名下只有一块宅基地,如果村民想要申请宅基地分配资格,是不是需要先把自己和父母的户口分开?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夫妻与其未达到18 周岁的子女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子女达到18 周岁后可视为独立“户”。
宅基地管理中“户”的定义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规定并不一致,所以在上述情况中,父母组成一“户”,18岁以上的子女独立成一“户”,在满足其他的申请条件前提下,子女不需要把自己的户口和父母的户口分开也能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Q: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户内成员自2018年2月26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不再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Q:村民想要盖房,但是他不知道自己属于哪种情况,需要遵守什么规定,怎么办?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包括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等情况。
新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新获批宅基地上建设住房的活动,即之前没有宅基地,现在新获得了一块。
原址翻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现有的宅基地上原址拆旧建新的活动,即村民申请在不突破宅基地形状大小的基础上对宅基地上住房的拆旧建新。
改扩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申请调整现有的宅基地红线的形状(或面积)后, 拆旧建新的活动,即在原址基础上申请调整红线,改变宅基地形状或面积后建房。
异址新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获批新址宅基地上,建设住房并拆除旧址住房的活动。
Q:村民名下有三块宅基地,建成时间都很长了,现在想要全部拆旧建新,可以吗?
A: 不可以,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试 行)》,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2018年2月26日之后只允许其原址翻建、改建一处住房。
Q:村民有一块宅基地,在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经把房建好了,但是还没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可以拆旧建新吗?
A: 可以。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对于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经建成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农村村民可申请使用上述类型的宅基地参照新建住房程序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
Q:村民施工建设了一栋房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可以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住房建成后,农村村民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对所用宗地、房屋进行竣工测绘;竣工测绘完成后,将设竣工测绘图纸等资料交村(居)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申请竣工验收;联合验收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合验收意见表》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Q:什么情况下村集体会无偿收回宅基地?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和盘活利用实施意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村集体可无偿收回宅基地:
(一)恶意强占多占的;
(二)批准迁建后无故不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
(三)以农村宅基地置换村居社区公寓或新农村宅基地,未按约定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地上房屋的;
(五)其他属于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情形。
Q:什么情况下村集体可有偿收回宅基地?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和盘活利用实施意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村集体可有偿收回宅基地: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
(二)在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依法登记但未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农村宅基地;
(三)其他属于有偿收回情形的。属于上述情形的农村宅基地,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协商有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Q: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什么方式?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意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流转和出租流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流转,是指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规定程序,以继承、受遗赠、赠与、有偿转让、互换、司法拍卖、夫妻(离婚)析产等途径进行流转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流转,是指将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发展民宿产业、文创产业等项目,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租人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权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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