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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养登记对象和条件/佛山南海区解除收养办事指南

时间:2020-09-20     人气:782     来源:     作者:
概述: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

  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备注: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其规定的条件也不同。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

  4、另外,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一、办理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收养登记证》

  2、填写《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3、申请人书写的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情况说明,解除原因,解除收养关系后抚养义务的承担,申请人签名盖指印)

  4、 送养人出具有关收养关系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其相关证明

  5、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6、收养关系当事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近期单人照各1张,每1张照片背面要注明其姓名

  三、受理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民政局窗口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

  四、申请程序

  当事人向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经办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

  五、申请时限及收费标准

  20天内,100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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