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工伤保险康复器具申请/2020佛山工伤保险费率是多少
康复器具申请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装配机构: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广州市新港西路立新街17号);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市汾江中路20号13楼);广州市重康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广州市广州大道南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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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工伤保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佛山市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6%、0.9%、1.0%、1.1%、1.2%、1.3%。
佛山市首次适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用人单位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时间为2016年7月1日。
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对2016年7月1日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企业,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即2016年7月1日适用八类工伤保险行业风险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高于2016年6月缴费费率的(一类费率0.35%、二类A费率0.6%、二类B费率0.9%、三类费率1.2%),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政策,按其2016年6月的缴费费率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医疗期限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执行),申请人向单位属地社保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
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8、出院小结;
9、《单位或个人收款申请》(顺德社保网站下载);
10、属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1、因第三人导致伤害的,需提供第三人不予支付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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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顺德区中医院、顺德区妇幼保健院、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顺德区慢性病防治中心、顺德区大良医院、顺德区伦教医院、顺德区陈村医院、顺德区北滘医院、顺德区乐从医院、顺德区勒流医院、顺德区龙江医院、顺德第一人民医院附属杏坛医院、顺德区均安医院、顺德区桂洲医院、顺德东华骨伤科医院、广东同江医院、顺德和平创伤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顺德区容桂街道新容奇医院、顺德碧桂园医院、顺德区聚龙医院、顺德区庄头医院。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属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急救后应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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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结果。
工伤职工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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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医疗终结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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