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证是不是准生证?/佛山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也就是就是过去人们常说的准生证。不过它更人性化,体现了服务于广大育龄妇女的指导思想,用途也更广泛。这个证集合了准生证。查环等一证多用功能,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现在中国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官僚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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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要什么材料?
1、户口簿,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原件;
4、宝宝的医学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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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夫妻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服务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文书,违者以伪造证件、私刻公章论处。
第四条《服务证》由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具体负责发放(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放,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
第五条 《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朋艮务证》的管理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应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 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应将领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服务证》相应栏目上。《服务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持证人的计划生育档案相同。领证人隐瞒其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持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主动、及时携朋艮务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变动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在其《服务证》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后,应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已婚育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查环查孕的,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后,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
(一)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加盖公章。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力口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L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对登记、审批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登记、审批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与其在生育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一条 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办理怀孕等有关登记手续。
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符合《条例》生育规定而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夫妻所生小孩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男方常住户籍在我省、女方常住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均应凭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经男方常住户籍所在地批准后,在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女方在外省的,可由男方户籍地发给女方《服务证》,凭证在我省生育。
申请人女方为驻粤部队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规定出具证明向驻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服务证》。
第十三条 本省已婚育龄女王女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可凭本《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持有《服务证》的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女王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应主动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服务证》。
第十四条 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规定的,可凭《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凭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急产除外),应当查验其《服务证》。对没有持《服务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公安、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劳动就业卡、劳动就业证、车辆驾驶证等证件时,均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合格的《婚育证明》或《服务证》;对没有《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或证件未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服务证》可作为持证人接受计划生育情况检查和办理有关证照的凭据。
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时,持有《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主动出具本证明接受查验。
第十七条 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的,原发证机构应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在《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并告知其携本证到新户口地办理新证。新户口地在接到持证人所持的《服务证》后,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确认符合规定后,收回旧证,换发迁入地的新证。
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后,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服务证》无效。
第十八条 持证人遗失《服务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并由发证机构审核后补发《服务证》。发证机构在补发时,按原发证编号登记,并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原发证日期。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证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仍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涂改、转借《服务证》,或所持朋艮务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应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或撤销其《服务证》。(二)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三)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发放《服务证》。或者经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服务证》》,在《服务证》上登记虚假内容的,其《服务证》无效。
第二十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所持《服务证》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其《服务证》,并通知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必须及时核实,并将结果通报发现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证机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一)刁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登记或审核发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服务证》或者审批生育造成政策外生育等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扣缴持证人《服务证》或扣证后不向原发证机构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按规定乱收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服务证》和有关文书,私刻有关印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无理拒绝受理办证,或者逾期不予答复,或对扣缴、撤销、收回《服务证》以及行政处罚等不服的,在期限届满起六十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事说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即是过去常说的准生证。那么,在佛山如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呢?小编为你提供佛山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办理条件
1.本区户籍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
2.丈夫常住户籍在本街道,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在丈夫户籍地常住的外省籍的已婚育龄妇女。
需提供夫妻双方的: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注:若属于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页原件。
再婚的提供以下三种材料之一:
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民事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民事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注:
1.政策外生育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政事业性依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委托别人代办的,提供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委托书,收原件。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
2.本人亲自填报《计划生育情况申报表》后办领。
佛山市人口计生局
电话:83366151 、83217062(技术服务) 、83217061(流动人口)
地址:岭南大道北12号10号楼
佛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83325121
地址:汾江西路1号
点击查看佛山市人口计生系统办事窗口及咨询电话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
受理后即可办理。特殊情况无法即时办理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理费用
不收费。
佛山工伤保险各级工伤人员安排
1、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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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县(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的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 .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诊疗病历;
5 .诊断证明书;
6 .检查结果;
7 .与疾病相关的x 光片、CT 及MR 片等有关资料。
非工伤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外,还应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家属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或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或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或确认,并提交初次鉴定或确认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三)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家属或用人单位对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初次和复查鉴定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拒签意见和盖章的,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协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拒不签意见、盖章的,由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重新鉴定申请表上注明,并核对申请人个人与申请表上照片是否一致后,在重新鉴定申请表照片上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公章。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提交原鉴定结论书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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