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流产假期生育津贴申领材料/佛山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分娩或流产假期的生育津贴(包括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而流产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3、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明(流产或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代替)(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7、难产、生育多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意:单位申办的,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需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供核对。
办事说明:佛山市职工应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业务呢?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小编为你提供佛山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办理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参保职工或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办理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以下资料: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已加盖准生意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4.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5.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7.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8.未参加本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供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9.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1、分娩或流产后12个月内备齐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2、社保经办机构给予办理;
3、接受办理后,报销费用划入享受待遇人员银行账户。
注: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后按规定享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指南
服务名称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指南
办事依据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
《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3〕8号)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经办业务管理规程》(佛社保函〔2013〕15号)
办理条件
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或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提交材料
详见相关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零星报销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生育费用划入参保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
2、生育津贴申领受理后次月月底将支付费用划入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内 。
联系电话
0757-82981195(市直);0757-82340557(禅城);0757-86221496(南海);0757-22222555(顺德);0757-88222091(高明);0757-87758411(三水)。
办理地点
1、市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办公时间
1、医院前台:周一至周六24小时。
2、零星报销:非节假日上班时间。
注: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申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的具体流程请参照零星报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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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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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医确认办理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
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③参保人当次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在卫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2、市内产检,就医确认这样办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参保职工选定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医院)》到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办理就医确认后,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现场结算。
3、不在佛山居住,异地产检能否报销?
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并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
①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佛山市职工长期派驻异地工作证明》;
②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长期居住市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或结婚证以及参保职工配偶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选其一。
说明:“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是指单位长期(180天及以上,下同)派驻异地的或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
注意: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其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其在异地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怎么办?
方法一:
累计省内异地2015年1月起的生育保险年限。参保职工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参保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参保职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经审核无误后,再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业务。
成功办理后如果生育保险已满12个月的,可按上述就医确认手续办理就医确认。
方法二: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可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5、已办理就医确认,能否变更产检医院?
参保人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业务的(包括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生效日期、预产期、准生证号、联系电话等),需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若属于以下情形,还需针对具体情况补充提供相应资料:
①若为办理预产期修改的,需提供围产期表等可证明预产期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若为办理就医确认生效日期修改的,需提供证明入院日期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若为原选定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现需要变更到异地进行产检的需根据下列其中一种情况提供资料:
●若为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佛山市职工长期派驻异地工作证明》原件;
●若为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长期居住市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或结婚证以及参保职工配偶的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选其一。
④若需由原选定的市外某城市转到市外另一城市进行产检的,参照第3点补充提供资料。
注意:
属于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变更后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额度为产前检查的定额减去在原选定医院已报销的额度。若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额度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6、注意事项
①参保人因病理性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②职工怀孕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办理就医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符合条件但分娩出院后仍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应到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③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内生育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需到计生部门登记生育情况。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内生育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明,无需进行计生情况承诺。
④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的非中文的证明材料的,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⑤可他人代办就医确认业务,需在申请表中填写代办人信息。
⑥表格下载网址:
http://fssi.foshan.gov.cn/ygbf/qwte/bgxz/index.html
佛山禅城区生育保险零星报销手续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有以下生育医疗费用之一的,可在其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1日起1年内向(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申请)分娩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禅城区内任一社保分局)申请零星报销: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佛山市外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
3.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4.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6.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办理材料:
㈠《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只需填写必要信息并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和盖指模,无需进行计生情况承诺填写)。
㈡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㈢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㈣《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原件(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因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的,需提供)。
㈤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需提供)。
㈥符合申领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4.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为外籍的提供护照,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5.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㈦参保职工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异地享受报销待遇的结算单或证明材料的原件。
2.异地已收取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异地经办部门印章的资料复印件。
㈧若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待遇时,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仍需提供如下资料:
1.未参保雇工劳动合同(未参保雇工劳动合同有效时间需涵盖经营者分娩及产假时间);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无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2.未参保雇工工资发放凭证(未参保雇工工资发放凭证需涵盖经营者分娩及产假期间);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无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㈨《佛山市遗失收费票据申请审批表》。如参保职工遗失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申请零星报销时需填写《佛山市遗失收费票据申请审批表》,说明遗失票据的原因(如果被盗抢有报警的,需提供报警回执),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
注: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报销标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办理地点:禅城区内任一社保分局↓↓
1.禅城区社保局祖庙分局
电话:0757-88881200
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三楼
2.禅城区社保局石湾镇分局
电话:0757-88881200
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二楼
3.禅城区社保局张槎分局
电话:0757-88881200
地址: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三楼(银天大酒店斜对面)
4.禅城区社保局南庄分局
电话:0757-88881200
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注意事项: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应当先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的非中文的证明材料的,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4.办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零星报销需要提供账户信息的,办理业务时需参保人准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信息,若未办理或未能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可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5.参保职工在佛山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
6.《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原则上应在参保地按本地标准核算,如果参保职工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后,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8.由于省内新推行电子发票电子清单,目前医保文件未有最新调整,可以先提供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的电子版资料申请生育零星报销。如后续文件有调整,再行通知补充资料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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