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山市淘汰黄标车申领补贴相关事项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年佛山市政府工作报告》和《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黄标车定义及其危害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明显高于绿标车。以汽油车为例,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Ⅲ标准或28辆国Ⅳ标准绿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总和;其排放的污染物多集中在低空层面,同时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是形成的二次污染物(PM2.5、臭氧、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是造成灰霾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黄标车淘汰原则
科学统筹,属地负责,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三、黄标车淘汰方式及分类
(一)黄标车淘汰方式:强制报废、鼓励提前报废、向外地转出。
(二)淘汰分类:
1.公务类黄标车淘汰:结合公务车改革,采取政府内部调剂和以旧换新的方式,制定公务类黄标车淘汰计划,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支付。
2.营运类黄标车淘汰:营运车辆包括客运和货运两类,其中客运车辆中的公交车、旅游车及货运车辆中的物流货车高频使用,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应作为黄标车淘汰的重点对象。
3.公共服务类黄标车淘汰:这类黄标车主要包括市政环卫、邮政、供电、供水、燃气、通讯、银行押运等提供公共服务机构的黄标车。这类车辆的所有人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
4.社会(私人)类黄标车淘汰:这类黄标车应采取限制使用和财政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淘汰黄标车。
四、工作步骤及部门分工
(一)率先淘汰公务类黄标车,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公务车改革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区政府和市财政局、监察局以及车辆所有单位配合,制定公务类黄标车的淘汰计划。
2013年底前完成公务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快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由各区政府和市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住建管理局负责,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敦促各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黄标车。
2014年底前完成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三)多措并举,促进高频使用营运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制定营运类黄标车的年度更新淘汰计划和资金补贴方案。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结合“十二五”公交发展规划和《佛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在公交、出租行业推进新能源汽车的示范使用。
二是对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标的营运车辆,依法强制报废。
三是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营运车辆,经排气定期检测不达标的,依法强制报废。
四是每年各区财政预留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不符合排放污染标准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行业的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或转出给予经济补偿。
通过综合使用各种措施,推进高频使用营运车辆更新淘汰,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
2015年底前完成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基本完成营运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四)强化黄标车限行措施,引导社会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在我市已实施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前三阶段措施的基础上,继续在我市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和时间,加强路面执法,引导车主将黄标车转出本市或更新淘汰。
限行第四阶段,从2013年1月1日起,限制黄标车在各区中心城区通行。
限行第五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进入各区中心城区通行。
限行第六阶段,从2015年1月1日起,限制黄标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除外)。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社会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以市长为总召集人,以分管环境保护、公安的副市长为副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建管理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分管环保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兼任召集人),主要负责协调、跟进、督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推进淘汰黄标车的日常工作。
各区要建立相应制度,保障淘汰黄标车的顺利推进。
(二)资金保障。为确保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区两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要安排专项财政保障项目实施经费,一是用于鼓励提前报废或转出黄标车的补贴;二是用于财政供养类黄标车更新费用;三是用于设立限行标志等工作经费;四是宣传工作经费(佛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操作细则详见附件)。
(三)制度保障。一是实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市淘汰黄标车工作的统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务求工作抓实抓透。二是实行阶段总结、上报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市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等。三是督查督办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同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和单位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淘汰黄标车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计划),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并加以落实。
(四)配套措施。
1.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落实到位。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通过建立多部门共享的机动车污染管理信息化平台,落实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不达标强制报废政策,以及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等措施,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
2.治理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限摩”、“限货”、“限黄”及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关于落实佛山治堵提案答复意见的实施方案》(佛府办〔2011〕211号),不断提高道路通行服务能力和效能,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配合)。
3.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协调佛山传媒集团及各相关部门配合,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限行高污染黄标车的意义,提高广大市民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鼓励车主主动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共同为改善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建设美好幸福家园出力。
4.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水平。加大投入,提升信息化水平。结合智能交通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路桥公司等部门配合,利用物联网技术和智能信息卡,将道路交通信息、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标志、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机动车交强险等张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的各类票卡信息集中在一个智能信息卡上,推进政府跨部门合作,实现城市智能管理,方便市民办事和提高执法效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根据《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12﹞33号)的要求。黄标车提前淘汰申报奖励工作将于2015年10月31日结束,为做好黄标车主、汽车报废企业及奖励申报审批单位的衔接,顺利完成黄标车补贴工作,现我办对即将结束黄标车提前淘汰申报奖励期间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时间以车主交售车辆到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时间为准,黄标车主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车辆交售到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方可申领补贴。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的,黄标车主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到各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2、请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于2015年11月2日前将2015年10月31日前交售的黄标车车辆清单(车牌号码、车架号码、车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加盖公章(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报各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送达相关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合服务(审批)窗口。
车主自行递送资料的,请黄标车主于11月5日前将资料送达相关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合服务(审批)窗口(跨区转移车辆以资料第一次送达窗口时间为准)。
3、请市商务局督促企业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补贴申报收尾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将回收的黄标车清单及黄标车申报奖励表格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关单位。
4、请市公安局指导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认真完成黄标车核档及注销工作。
5、请各区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黄标车收车清单及奖励申报表格的接收工作,并将各企业报送的收车清单(含“是/否跨区”字段)与各区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共享,同时,请各区严格按照黄标车提前淘汰申报奖励审批流程,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根据《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12﹞33号)的要求。黄标车提前淘汰申报奖励工作将于2015年10月31日结束,为做好黄标车主、汽车报废企业及奖励申报审批单位的衔接,顺利完成黄标车补贴工作,现我办对即将结束黄标车提前淘汰申报奖励期间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时间以车主交售车辆到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时间为准,黄标车主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车辆交售到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方可申领补贴。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的,黄标车主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到各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2、请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于2015年11月2日前将2015年10月31日前交售的黄标车车辆清单(车牌号码、车架号码、车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加盖公章(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报各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送达相关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合服务(审批)窗口。
车主自行递送资料的,请黄标车主于11月5日前将资料送达相关区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合服务(审批)窗口(跨区转移车辆以资料第一次送达窗口时间为准)。
3、请市商务局督促企业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补贴申报收尾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将回收的黄标车清单及黄标车申报奖励表格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关单位。
4、请市公安局指导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认真完成黄标车核档及注销工作。
5、请各区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黄标车收车清单及奖励申报表格的接收工作,并将各企业报送的收车清单(含“是/否跨区”字段)与各区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共享,同时,请各区严格按照黄标车提前淘汰申报奖励审批流程,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通知背景: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进行调整。
通知如下:
一、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一)车主驾驶需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并携带车辆所有人/公司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与车主同名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报废汽车金属回收公司申报。
(二)报废汽车金属回收公司收取车辆和相关资料,与车主签署车辆报废同意书及受理回执,并在收车次日将相关资料送交各区淘汰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
(三)各区淘汰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在收到车辆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明确车辆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回复车主。
(四)对通过窗口审核的车辆,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资金给车主。
(五)窗口完成归档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由市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各区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监管,明确各区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车管、财政及汽车报废回收企业等部门职能,对涉及跨区、多部门审批工作,必须主动沟通、科学决策、形成统一,确保“一站式”服务有条不絮进行。
(二)组织保障。
为保障“一站式”服务顺利进行,各区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车管、财政部门需抽调专职人员联合办公,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汽车报废回收企业要引导车主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补贴业务,协助各审批部门审核黄标车,做好车辆回收并签署报废同意书工作,并按要求将车辆相关资料送交各区窗口。
(三)责任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在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申领补贴过程中造假或欺骗车主,各成员单位应尽职尽责做好本岗位工作,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宣传保障。
由于“一站式”服务惠及广大黄标车主,能有效地解决现阶段黄标车报废难、申领补贴难的问题,由市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区积极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短信、户外广告等媒介宣传“一站式”服务,提高市民提前报废黄标车的积极性。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对2012年7月1日后已交售给汽车报废回收企业且至今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的黄标车,车主若申请奖励补贴,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下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佛山市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的通知
发生变更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办理材料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属于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交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查验机动车;
3、签注登记证书,换发行驶证
办理窗口窗口单位1: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单位地址:禅城区青峰路60号,即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2962829
窗口单位2:南海车管所
单位地址: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6252509
窗口单位3:顺德车管所
单位地址: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22835101
窗口单位4:三水车管所
单位地址: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即三水区公安分局东北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7732412
窗口单位5:高明车管所
单位地址:荷城荷香路机动车检测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8221216
办理时限及费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须核查或嫌疑车辆除外。
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30号
行驶证:15元。
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3、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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