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材料/佛山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7、户口薄
8、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流程
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①配偶40%/月,②其他30%月/人,③孤寡、孤儿的,按上述标准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的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佛山市按48个月发放)。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面第1、2、3款的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面第1、2款的待遇。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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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佛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佛山办理工伤保险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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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本次调整佛山市共涉及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529人,月人均伤残津贴从3006.93元增加到3216.29元,人均增加209.36元,增幅为6.96%,9月足额发放到账。
其中有56人享受2732元/月“托底调整”,有6人加发600元,有2人加发1200元并有一人超过80周岁每月再加发50元。
具体怎么调整?快看↓↓
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
调整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
普遍调整:定额涨105元,定比加发3.3%
◆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5元。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
倾斜调整:逾70岁再享受倾斜加发额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上述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按月发放。
◆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提高“托底线”:调整至2732元
◆ 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也增加6.5%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费用的发票的原件。
7、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流程
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参保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书(附件1);
(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前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补缴情况申报表(附件2)。
资料齐备的经审核后完成登记手续;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一
备注:此表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网站上下载。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本表后,持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发生工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附件二
注意事项:此表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网站上下载。
1.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工伤职工才能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用人单位必须为工伤职工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保费和滞纳金;
(2)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2.自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补缴手续的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补缴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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