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办理流程及相关信息/佛山房产证办理材料
申请条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薄;外省市居民除身份证、户口薄外,还需提供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未满18周岁需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2、 必须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和资产证明。 收入证明由借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出具,加盖公司人事章或公章加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私营、民营借款人可提供近三个月税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开具的月收入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应提供税单或其他资产证明(银行存单、有价证券、投资证明、房产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 与卖方签定有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5、 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一般是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30%)或在贷款银行存入了不低于首付款的存款。
6、 贷款人年龄在18-65周岁,不同年龄所贷款年限的限制有所不同。
7、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1、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护照、未成年人出生证或独身子女证)复印件。
2、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私章。
3、 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户口薄复印件。
4、 贷款人婚姻情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
5、 贷款人收入证明。
6、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本。
7、 买卖合同上所述的出售方签字的首付款收据。
8、 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贷款额度
1、 二手房住宅贷款成数最高为购房总价与房屋评估价两者之间低值的70%,根据不同银行不同套数贷款额度有所浮动,具体以所贷款银行的要求为准。
2、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到贷款期限年龄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3、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贷款流程
1、办理申请手续 、准备相关贷款材料
2、银行初审
3、购买保险
4、银行复审
5、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6、与卖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7、银行为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交易中心出产证、银行取回他项权利证明,银行放款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又称为等额法。其特点是每月还款的本息和一样,容易做出预算,初期还款压力减小,但还款初期利息占每月还款的大部分,还款中本金比重逐步增加,利息比重逐步减少,从而达到相对的平衡。此种还款方式所还的利息高,但前期还款压力不大。
2、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还款额也逐月递减,因此又称递减法。其特点是每月归还本金一样,利息则按贷款本金金额逐日计算,前期偿还款项较大,每月还款额逐渐减少。此种还款方式所还的利息低,但前期还款压力大。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如为按揭合同可能在按揭银行处需要业主自行向银行借用;
2、身份证复印件按合同中的业主名称提供身份证如为多人每个人均需提供;
3、代收代缴契税:
二、三座住宅按照总房价款的1.5%计收四舍五入一座公寓按照总房价款的3%计收。如果业主已经缴纳契税只需要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4、购房发票;
5、代收代缴办证费;
住宅:123元,每多一人多10块;(明细:房屋登记费80元、房产证10元/本、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33元/证)
公寓:593元,每多一人多10块;(明细:房屋登记费550元、房产证10元/本、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33元/证)
6、关于代收代缴费用的说明:现场只收取现金,不能刷卡,请您准备好现金。
办理流程
(1)登记收件
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
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
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
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办理材料
1、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转移证
2、经登记备案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附经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3、购房发票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财政部门的契税完税证明
7、物业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8、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办理地址
佛山各区国土局
办理时间
合同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注:若无明确约定将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后。
一、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6年12月31日颁布《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上面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四、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原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房产税的计算
(一) 从价计征的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X(1-30%)X1.2%
(二) 从租计征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或4%)
七、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申请时间】
2014年4月1日开始,全年每个工作日受理。
【保障对象】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方式】
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性住房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具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
(三)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经核实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将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2011、2012、2013年申请家庭中已审核通过进入轮候的家庭,不再重复申请。具体通过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名单可到户口所属镇(街道)或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查询。
(五)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工作业务咨询电话: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83879693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82626157、82625662、82625664;南庄镇85335223;石湾镇街道83932501;张槎街道82210565;祖庙街道1571818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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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3个月搬出: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住房情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房屋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2、申请人(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
经核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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