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2020年第二次调整工伤伤残津贴/佛山工伤保险最新政策
近日,市社保局对351名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了伤残津贴。这是今年内第二次调整伤残津贴,人均增加157.43元,增幅为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2013年12月起补发,调整及补发金额于7月发放到账。今年两次调整伤残津贴人均共增加了357.16元,增幅为17%,调整后的人均伤残津贴为2403.48元。
本次调整伤残津贴的要求是:对2013年11月30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并在其后仍符合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工伤人员,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对2013年12月起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从其首次领取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本次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列入年度调整基数。而我市今年第一次调整是从今年1月起调整,当时文件规定对2014年6月底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5%的定比计算调整额,因此150元再按5%的比例从今年1月起加发,即从1月起调整增加额为157.50元。
2014年7月起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按150元增加,列入以后年度的调整基数。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佛山市首批医院实现工伤保险住院费用即时结算
继2013年市第五人民医院实行工伤保险住院费用即时结算试运行后,从2014年8月起,我市南海区第三、第四人民医院,顺德区东华骨伤科医院,以及三水区人民医院成为首批正式上线工伤保险住院费用即时结算系统的医院。在这些医院住院治疗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出院时将不需垫付全部住院费用,只需支付自费部分的住院费用,而纳入工伤保险核报范围的费用由医院与社保局定期结算。另外,住院期间工伤职工每天还有35元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基金支付,在出院结算时一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住院费用即时结算系统在医院上线,标志着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也是联系服务群众、着力解决工伤职工“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重要措施。体现在:便捷、规范、防拖欠。便捷是指方便了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能第一时间在医院核报医疗费用,减轻其垫付费用、来回奔波社保局报销费用之苦。规范是指规范了社保局的业务经办管理,减少人为操作的误差,也规范了医院的医疗行为和管理。防拖欠是指,可防止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因垫付不起医疗费用,而拖欠医院费用甚至“走单”的情况发生,减少医院的损失,也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
今年下半年还将有8家医陆续上线,包括市中医院、禅城区中心医院、高明区人民医院等工伤职工就医较多的医院,明年将在全市的工伤协议医院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不设有效期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是以有关生育、节育、查环查孕等有关记录栏目使用填满后,由原发证机构给予更换新证。
注:若持证人遗失《服务证》,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并由发证机构审核后补发《服务证》。发证机构在补发时,按原发证编号登记,并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原发证日期。
一胎登记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登记的已婚育龄夫妻需填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机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2、审核。
受理机构应及时通过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现居住地要求核实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办理。
对基本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信息无误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并出具《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或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通报。
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后,向申请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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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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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本次调整佛山市共涉及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529人,月人均伤残津贴从3006.93元增加到3216.29元,人均增加209.36元,增幅为6.96%,9月足额发放到账。
其中有56人享受2732元/月“托底调整”,有6人加发600元,有2人加发1200元并有一人超过80周岁每月再加发50元。
具体怎么调整?快看↓↓
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
调整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
普遍调整:定额涨105元,定比加发3.3%
◆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5元。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
倾斜调整:逾70岁再享受倾斜加发额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上述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按月发放。
◆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提高“托底线”:调整至2732元
◆ 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也增加6.5%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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