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公租房港澳创业青年申请条件/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2020年6月17日,南海区重新修订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可以申请佛山南海区公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港澳身份证;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30周岁;
3.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4.申请时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①申请人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 (股东)
②申请人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 (自有汽车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每年折旧率为8%,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
5.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 (申请人为本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2、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3、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
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4、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类申请家庭(人)分成不同组别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同一时期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以抽签方式公开抽取确定入住人员。
抽取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对有投诉的租赁对象,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5、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受区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家庭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6、除不可抗力外,安排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住房:
(一)未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7、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每个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8、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参考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基础上确定市场租金标准价,并按市场租金标准价的80%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报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租金标准价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根据市场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9、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控制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以内,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
为鼓励社会投资和保障社会投资主体的收益,非公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操作上可由投资主体按不高于指导价对保障对象出租,政府再根据实际租金与标准价的差额对投资方进行补贴;或实行政府按标准价对其统租管理,并按不高于指导价对保障对象出租。
10、承租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由单位统一申请或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负责,用人单位应予以配合在承租人工资中扣除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11、租赁期满前3个月,保障对象(家庭或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
未按规定如期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应在租约到期日起3个月内搬出。
和顺保障房(一期)项目占地面积6529.9平方米,共2栋套间型住宅,其中1号楼25层高,2号楼27层高,总建筑面积21901.35平方米,共514套住房。住宅户型为单间、一房一厅、两房一厅、三房一厅,每套面积约为30-60平方米,内设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值班室、简易车棚等配套设施。
保障房项目:里水镇和顺保障房(一期)
地理位置:和顺城区金溪瓦窑尾(万顷园艺世界主入口对面)
项目介绍:占地面积652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901.35平方米,共2栋套间型住宅,1号楼25层,2号楼27层
户型介绍:单间、一房一厅、两房一厅、三房一厅,面积30-60平方米
配套设施: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值班室等
可申请房源:514套
入住时间:2015年年底
申请条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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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程序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在每年4—5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
2、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参照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
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保障性住房。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12〕7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2〕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区属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对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夫妻间转名除外)要纳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条 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一、公租房实行动态核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域区内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工作、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住户,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申请人将承租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2.申请人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 3 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 6 个月的;
5.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6.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住房、经济收入等情况,骗租政府的公租房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责令承租人立即退出并按房屋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骗租行为由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 年内不得再申请政策性保障住房。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监局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公租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租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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