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12〕7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2〕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区属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对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夫妻间转名除外)要纳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条 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一、公租房实行动态核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域区内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工作、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住户,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申请人将承租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2.申请人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 3 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 6 个月的;
5.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6.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住房、经济收入等情况,骗租政府的公租房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责令承租人立即退出并按房屋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骗租行为由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 年内不得再申请政策性保障住房。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监局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公租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租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保障房类型
建设套数
1
绿岛湖C区公租房项目
绿岛湖产业区C区
14011
45000
公租房
1100
2
瀚天禾仰广场
三山新城东区地段港口路与长江路交界的地块
28998.7
55097.72
公租房
1000
3
金爵士保障性住房项目
丹灶镇新农村隔坎经济社“坎脚”地段
24272.1
10747.2
公租房
208
4
高明区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高明大道专业批发市场后
7634.39
5600
公租房
82
5
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保障性住房项目
高明区杨和镇杨梅园区南区
1302.31
7473
公租房
332
6
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保障房项目
荷城街道海天大道以东、兴盛路以西
1522
7658
公租房
100
7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J座公租房项目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
3780.2
28580.72
公租房
616
合 计
81520.7
160156.64
3438
1、府性质的公租房优先供应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供应其他公租房保障群体。
2、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包括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异地务工人员。
3、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租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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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租金水平由区发展规划统计局会同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金的具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统筹的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50%计收。其中:
1.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现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30%计收。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租房(包括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和单位经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宿舍、公寓)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80%计收。
二、实行公租房登记管理制度。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分别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租房建档立册,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三、公租房实行轮候制度。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根据申请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分配。同一时期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以抽签方式公开抽取确认入住人员。抽取结果必须公示,对有投诉的租赁对象,由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租房资格,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公租房以及受区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低保家庭等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四、除不可抗力外,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
(一)未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五、公租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采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一个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期。
六、公租房实行审核退出制度。经审核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租赁的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所在地国土城建水务局批准可暂不搬出, 可以给予租赁期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应当责令承租人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 2倍收取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有关情况由所在地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承租人的个人诚信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 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租房。
租赁政府的公租房后,应当在6 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逾期不退的,按市场平均租金收取公房租金。
七、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应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约申请的,给予续期。未按规定如期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应在租约到期日起 3个月内搬出所租住的住房。
八、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的住户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西南中心城区的住户,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住户向所在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退出租住的公租房,应当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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