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指南/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表
佛山南海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办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办理的时限是多久,办理地址在和处,详情已经为您整理好了。
办理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污损
办理材料1、遗失的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2、填写《南海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补发申请表》(原件1份,要求,申请人提供刊登有该证号遗失的整份报纸,交由窗口受理人员进行剪裁,可选)
2、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填写《南海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补发申请表》(原件各1份,可选)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选,可选情形:委托办理的提交)
5、委托书(原件1份,可选,可选情形:委托办理的提交,私人委托书需打手指模,企业委托书盖公章)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狮山镇(狮山、松岗、官窑)行政服务中心交管所窗口、里水行政服务中心交管所窗口、其它各镇(街道)交通管理所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发证:经办窗口发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即办,不收取费用
办理地址桂城交通管理所电话 :86773357;
罗村交通管理所电话 :86441393;
大沥交通管理所电话 :85551371;
丹灶交通管理所电话 :85442506;
里水交通管理所电话 :85662372;
西樵交通管理所电话 :86886371;
狮山交通管理所电话 :86680221;
九江交通管理所电话 :86558585;
点击下载 :》》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表
初次申请通行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确须在禁行时段内,用于城市抢险、救灾、医疗、环卫、市政工程和城市生产急需等的载货汽车;
2.在行驶证有效期内;
3.车辆年检合格;
4.按规定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5.已办理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6.车辆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绿色环保标志;
7.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须安装GPS卫星定位仪。
(注 :申请车辆须无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
不是用于抢险救灾的车辆也不要担心,准备好相关资料向高明交警大队申请,交警大队将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可以发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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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2020年7月30日,佛山“国六”汽车补贴上线啦!
补助资金申领采取线上“秒报秒批秒付为主、人工审核为辅”的方式。
消费者在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微信小程序或网站注册并核验身份后进行在线申请,全程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点击获取:佛山扶持通官方网站
点击获取:佛山扶持通微信小程序
对申请不成功的消费者,明确申诉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并线上提交车主的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相关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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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
佛山市内户籍人员可以在我市任意选择一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但日后该车的所有档案及业务需要回到该区域办理。但车辆新车购置税在哪区国税部门缴纳的则需在该区的车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目前全市各区都已实行“一门三牌”,自编自选形式均可选取粤E号段。
一、业务规定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并交验机动车。不能代办。
注:
1、目前注册登记需要达到国五排放。
2、新车购买后需在30天内办理注册登记。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非佛山市户籍需额外提供公安机关核发有效的佛山市五区的居住证;
(三)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八)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如需同时申请抵押登记的,还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办理流程
(一)查验机动车;
(二)前往车管所驻协会机动车登记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三)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须核查或嫌疑车辆除外。
届时车主携带身份证、当时办理后的受理回执及缴费凭证等直接到当时注册办理点领取证件。
五、办事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清峰路60号车管所驻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机动车登记大厅。
备注:
1、查验机动车前应当先行按照规定采集机动车标准相片、车架码拓印。
2、目前,在异地购买的机动车只要资料、证件是合法齐全的,购车发票无指定不能在禅城区入户的,均可在禅城区办理注册登记。
3、目前广东省已无黑牌发放,外资企业入户机动车均发放蓝牌,办理流程与一般的企业无异。
4、按照公安部要求我所必须提供居住证原件作为居住证明进行核查办理入户手续,其余任何资料都不能作为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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