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动车办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佛山电子眼违章查询
一、业务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3.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三、工作时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四、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业务咨询电话:0757-82962829
备注:登记在三水车辆管理所、高明车辆管理所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需委托异地年审的,均需到佛山市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申请办理。
佛山电子眼违章查询
点击上面的链接,就可以进行佛山电子眼违章查询
小贴士:1.点击上面按钮到达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你可查询汽车是否有违章情况,包括佛山市内及广东省内的违章。输入车牌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后6位数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后7位)进行查询。(车架号记不住,怎么办?建议您收藏本页面,重命名网页时,顺便将车架号后6位数记在网页名后面)
佛山南海狮山申领驾照自助体检需要多久?
狮山行政服务中心引进的“驾驶员自助体检机”,拍照、体检、缴费可一站式自助完成,只需10分钟!
注:自助体检机不仅省时省力,体检结果也准确高效,利用超声笔测距等技术实现自动检测,并由医生远程审核,体检报告和医院一样具有效力!
南海狮山自助申领更换驾照流程:
第一步、刷身份证
进入体检机内部,将身份证放置于指定感应区进行扫描,系统自动读取体检人员的身份信息,就可以进行证件照的拍摄。
体检机设计了摄像镜头的自主升降装置,可以根据体检人员的头部位置自动调整高度,并在合适的位置上进行拍摄。
第二步、进行体检
拍照结束后,根据屏幕的提示开始,分别进行躯干、视力、辨色力、听力以及上下肢的检测,并由医生远程对体检结果进行审核签名。检测的过程全程有监控录像,随时可以调取检查。
体检完成后,确认信息无误,即可点击提交,完成体检。
第三步、扫码缴费
按选定的项目,用手机进行扫码缴费。
第四步、申领或更换驾照
审核通过后,可以在自助机、“交管12123”手机APP、交警业务窗口申领或者更换驾照。在手机APP“交管12123”提交邮寄地址和手机号码,就可以在家等着驾驶证邮寄回来。
考试要求
1、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3、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4、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5、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6、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7、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8、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9、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10、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佛府〔2010〕81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全市逐步推进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政策。在本市禁止或限制摩托车上路行驶区域,用于为城市提供基础服务的邮政快递、抢险救灾(供水、供电、燃气)、治安管理(治安联防、流动人口管理、城市管理)等特种行业的摩托车经批准登记后,可以上路行驶。
(二)特种行业摩托车须坚持统一申请、严格把关、总量控制、规范使用的原则。未经批准登记的特种行业摩托车不得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内上路行驶。特种行业应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减少摩托车的使用。
(三)全市实行特种行业摩托车总量控制,指标统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行业摩托车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商、环保、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组织加强摩托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特种行业有关部门,对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需求情况进行调研,合理核定全市特种行业摩托车总量指标及各行业分配额度。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行业实际需求进行分配。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指导所管辖的摩托车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能。各行业的指标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管理制度应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申请管理
(五)特种行业摩托车指标由使用单位统一向区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特种行业经营和服务情况,在总量指标的范围内,严格把关,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摩管办汇总。市摩管办对行业申请资料进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根据行业的具体需求,参考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指标分配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接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
(六)申请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指标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使用单位的使用申请(加盖公章);
2.特种行业摩托车的专有用途说明;
3.特种行业摩托车统一的外观式样;
4.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人员统一的着装式样;
5.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人员上岗统一证件式样;
6.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申报数量合理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局向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发放同意登记凭证。
三、统一登记备案
(八)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同意登记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牌证,同时发放特种行业摩托车允许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通行证”。
(九)本行业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要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办理注册登记。车辆喷涂式样和其他配置要与申请时提交资料一致。
(十)特种行业摩托车须逐台建立管理档案。档案资料由本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整理,报市公安局备案。
四、加强使用监管
(十一)驾驶特种行业摩托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悬挂通行标志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原则上不得跨区域、不得在非禁行区域行驶;应按本单位特种行业要求统一着装(包括戴统一头盔),携带统一的特种行业人员上岗证(工作证),用于专有用途。违反以上使用规定的,相应减少行业使用指标。
(十二)使用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使用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摩托车及驾驶员购买相关保险。在特种行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单位、从业人员不得伪造(使用伪造)、套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摩托车号牌、行驶证,一经发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外,取消该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不得在市政府核定的指标之外,擅自超额投放及使用摩托车,不得套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摩托车的外观标识、通行标志,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
(十四)特种行业摩托车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审)。一年内发生3宗以上(含本数)交通违法行为的,取消该车下一年度特种行业使用资格,单位相应减少使用指标。本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混乱的,相应减少单位使用指标。特种行业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时对车辆检验期内使用管理情况一并进行核查。
五、完善指标管理
(十五)因到期报废、被盗抢、交通事故损毁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本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减少的,须注销备案后,再按单位指标配齐特种行业摩托车。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特种行业摩托车减少的,注销备案,收回指标。因行政机构改革或工作性质变动不具备特种行业资格的,或者因工作实际情况而不需要使用摩托车的,收回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指标。
行业、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丧失的,在用车辆应消除特种行业摩托车外观标识后转出至禁行区域外,无法转出的应申请报废处理。
(十六)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种行业摩托车申请登记办理流程
从2014年9月1日起禅桂新限摩区域摩托车管理进入第四阶段,其他各区参照禅桂新限摩区域工作措施推进限摩工作。
禅城区摩托车入户政策
禅城区除南庄以外的区域,停止摩托车登记注册;南庄镇实行“一户一摩”政策。
禅桂新禁摩区域[推荐阅读:佛山禅桂新禁摩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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