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车辆免检申领检验标志办理地址/佛山车辆年检办理指南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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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窗口
1
三水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服务大厅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
0757-87820919
11号窗口
2
三水区交警大队车管所驻先达机动车检测站服务大厅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云东海大道伏户管理区石桥坑(千叶花园对面)
0757-87820919
18号窗口
3
三水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大道81号友好车城内
0757-87829701
5号窗口
4
三水区大塘车管业务服务点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兴唐路9号大塘行政服务中心内
0757-87293586
12号窗口
5
三水区乐平车管业务服务点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9号乐平派出所内
0757-87388524
4号窗口
6
三水区白坭车管业务服务点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28号白坭行政服务中心内
0757-87568266
20号窗口
佛山车辆年检的办理手续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小编为你提供佛山车辆年检办理指南。
时间规定1、新车6年内的,每2年进行1次年检,6年后每年1次;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5、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6、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7、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年检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4.当年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缴费凭证原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在申领环保标志时需提供)
佛山办理机动车年检所需资料
年检流程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车管所检审中队窗口核验材料,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受理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佛山车辆年检流程
年检地点佛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测项目:汽车、摩托车
地址:禅城区江湾二路马鞍街
佛山市汇德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检测项目:汽车、摩托车
地址:禅城区江湾二路马鞍街1号、2号
佛山车辆年检地点
年检费用年检参考费用
大型汽车160元/辆、小型汽车140元/辆、摩托车85元/辆。
佛山车辆年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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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窗口
1
南海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本部大堂
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二楼
86265910
发证窗(29号窗)
2
南海区里水查验办证大厅
南海区里水镇大冲乡大冲路口
85680099
24号窗
3
南海区桂城南安检测中心办证大厅
南海区桂城叠北庆云村沙洲围
86301820
机动车变更登记窗
4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
86282461
8号窗口
5
南海区狮山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3号行政大楼1楼
86681306
44号窗
6
南海区九江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九江镇江滨新区8号
86509697
受理窗
7
南海区盐步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时代广场
85726136
车管业务窗
8
南海区黄岐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38号
81000610
车管窗
9
南海区罗村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罗村街道府前路3号
81262180
车管所业务窗口
10
南海区官窑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道10号
85887260
4号窗
11
南海区丹灶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区金兴路7号1座
85408379
车管窗口
12
南海区里水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
85689309
13窗口
13
南海区西樵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西樵镇登山大道镇政府旁
86855897
54号窗
14
南海区桂城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8号
86715468
1厅11号窗
15
南海区松岗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石路田心湾松岗广场
85226018
19号窗
16
南海区大沥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6号
85570033
46号窗
1、车辆年审过期出事故将不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
保险公司除了对未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付外,对丢失车辆也同样拒绝赔付。
2、车辆不年检会被扣车并罚款
将暂扣机动车,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记3分。如果车辆逾期未年检,过了两个周期后将被“锁定”,连续三个周期未检则会被强制注销。
【其他】
1、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6年免检到期需重审上路
车辆免上线检验
6年免检车辆年检办理
佛山6年免检车辆年审地址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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