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申领材料/佛山如何进行工伤登记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费用的发票的原件。
7、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流程
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参保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书(附件1);
(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前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补缴情况申报表(附件2)。
资料齐备的经审核后完成登记手续;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一
备注:此表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网站上下载。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本表后,持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发生工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附件二
注意事项:此表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的网站上下载。
1.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工伤职工才能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用人单位必须为工伤职工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保费和滞纳金;
(2)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2.自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补缴手续的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补缴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流程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月,其他亲属每人30%/月,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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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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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赔偿标准
佛山工伤鉴定标准
佛山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佛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佛山工伤保险争议申诉与仲裁
佛山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简明表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1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康宁路39号
2
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387号
3
佛山市高明区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松涛5巷9号
4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华立医院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东门街28号
5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卫生院
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杜鹃路19号
6
佛山市高明区新市医院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八路505号
7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心卫生院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三洲公正路20号
8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西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佛山市高明区西安街道升平街
9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富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正街16号
10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卫生院
佛山市高明区更楼镇工业大道547号
11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新圩社区服务中心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新圩通源中街2号
12
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医院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268号
13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卫生院
佛山市高明区合水先烈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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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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