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街道公租房申请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提交的申请资料
1、公租房租赁住房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3、收入证明;
4、计生证明;
5、社保证明;
6、劳动合同;
7、诚信承诺书;
8、身份证;
9、学历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保障办咨询电话:81813503. 联系人:顾小姐,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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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介绍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特定对象出租的住房,是我区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过合理建设和调配,统筹兼顾住房困难家庭多样性住房需求,拓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渠道,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全区统筹、分片区落实,轮候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配租对象
(一)具有高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总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
(四)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配租程序
1、配租公告。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通过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申请条件、租赁价格、计分标准、申请登记及公开选房的时间和地点等。
2、申请登记。
(1)申请。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在每年4、5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原则上对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保障性住房。对材料齐全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初审。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会同当地民政、居委会等部门,采取审核材料、入户调查评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区相关部门。
(3)复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收入标准的申请家庭出具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定证明后转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出具核定证明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4)备案。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家庭发放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
区民政部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及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在审查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区民政部门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后,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金融、证券、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查家庭的收入及财产状况相关资料。
3、轮候排序。按照制定的轮候排序规则《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评分标准》对申请家庭分类进行综合(评定分值)排序,确定入围家庭。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并在区监察部门及申请家庭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综合排序结果、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应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4、公开选房。准予配租家庭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公开选房手续。准予配租家庭已选定住房的,应按规定与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并办理入住手续。准予配租家庭未选定住房的,依据轮候配租名单依次递补选房。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必须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申请对象
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包括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积分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在申请之日前,已租住了廉租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三人以上家庭居住一室一厅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公租房申请。若成功分配公租房,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所投入的装修费用,政府不再进行补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列入本次申请范围。
三、申请程序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3、审核和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A4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的请带备原件供社区居委会核对):
1、户口簿、积分入户卡、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离异或丧偶、死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2、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房产证明资料(除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拥有私有住房的也须提供相关房产证明资料),租住私房或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养老待遇收入或其他收入证明,其中:
(1)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见《申请表》),同时附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2)已离退休的,提供养老待遇收入证明或有反映该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流水账单等;
(3)在领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提交《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或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和当年度纳税申请的相关报表及税收缴交凭证;
(5)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属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见《申请表》);
(7)暂无工作的,由所属居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见《申请表》)。
4、在本区学校读书取得本区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区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7、社保参保证明(提供从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
8、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9、残疾人、孤寡老人、老人证、危重病人(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三无”家庭,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证明证件;
10、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11、其他要求补充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将作为日后审查的重要依据,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回。
+相关链接: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租赁管理
(一)经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接纳统一管理。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租金收缴、维修养护以及房屋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办理承租家庭的户籍迁入手续。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加强对经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租赁合同。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配租情况向所在辖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承租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供的范本。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对房屋租赁备案后应将备案资料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统一建档管理。
(三)租金标准。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规划统计局按照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制定租金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租金标准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四)租期设定。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承租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先缴纳一个季度的租金,租期内按季度缴纳租金,承租家庭应于每季度起始月1至5日缴纳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区政府公布的现行租金标准执行。
(五)租金收支。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区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管理。
1、租金的收缴。承租家庭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缴纳租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规定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明细表,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2、租金的使用。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和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依据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专项支出预算,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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