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及意义
2015年1月1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我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后续监管工作,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力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示行为,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完善和规范化建设,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2015年10月,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穗民〔2015〕224号),对于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 2019年,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我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近年来,民政部、省民政厅陆续出台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为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局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经充分研究论证,对《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社会组织是信息发布的主体,应当对其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推进、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内容。共四条,明确社会组织日常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开,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其他信息等;明确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及需要公开的内容,其中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三章:公开方式。共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外公开信息,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管理员。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信息不实的投诉举报渠道,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公示信息纳入抽查监督内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将作为政策扶持、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附则。共二条,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文件亮点
(一)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办法》在现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将社会组织信息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社会组织规范自身行为,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完善和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方式。《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日常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开,明确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及需要公开的内容,以及规定社会组织在住所或服务场所需公开哪些信息,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外公开信息,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管理员。
(三)明确建立相关制度。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公示信息的情况纳入抽查监督内容。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社会组织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四、咨询方式
如对《办法》内容有疑问,可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20-83178691;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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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前公示意见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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