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企业注意!这些违法行为要处罚!
2022年,佛山启动VOCs重点4+2行业专项执法帮扶行动,生态环境部门以重点园区、重点行业“以点带面”,通过建立企业重点管理清单、淘汰低效无效治理设施、强化换水换炭以及升级高效治理等措施,推动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整治提升。
VOCs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未按要求落实
位于沙浦村的某电器公司,从事电器塑料外壳生产,设有丝印、移印、注塑等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有部分VOCs产生工序(丝印)未按要求配套收集处理设施,经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涉VOCs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位于均安社区的某塑料公司、位于星槎村的某机械配件厂,2家企业均为塑料制造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已建设投产。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VOCs工序存在逃避监管
位于仓门社区的某塑胶制品公司,主要从事注塑生产,已配套建设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多次检查发现其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开启运行,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原辅材料没有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位于均安社区的某彩印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薄膜印刷工序。所检油墨样品的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为68.4%,远远高于“水性油墨 凹印油墨非吸收性承印物”类的VOCs限量值(≤30%)的要求,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该单位存在涉VOCs生产工序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违法行为。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锈钢压延企业会使用乳化液等对轧辊、板带进行冷却和润滑。而轧制过程产生的油雾废气会对操作工人的身体健康、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早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南庄监督管理所(下称“南庄监督管理所”)检查发现,南庄镇的绝大部分不锈钢压延企业都安装了油雾废气处理设施,但存在废气收集和治理效率偏低、长期没有保养等问题。为此,区、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于今年10月组织全镇不锈钢压延企业召开油雾废气深化治理提升培训会,特邀环保工程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培训。
随后,南庄监督管理所持续跟进企业油雾治理设施升级工作。目前,全镇25家不锈钢压延企业已全部完成油雾治理设施升级,从源头上大幅减少了油雾废气的排放量。
除了油雾废气,不锈钢压延企业还会产生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南庄监督管理所在全镇25家不锈钢压延企业的乳化油池关键位点都安装了视频监控,实现了对乳化油池操作区的24小时监控,从源头上强化管控。
同时,南庄监督管理所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处理危险废物,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转移,实现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的闭环监管。
12月2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端检测
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
二、入境检疫
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对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
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若属于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居所隔离或自我照护,其他情况提倡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结果为阴性者,由海关依惯例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常规检疫。
三、国际客运航班
取消“五个一”“一国一策”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分阶段增加航班数量,优化航线分布。简化机场入境航班处置流程,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加强重点城市航班接收能力建设。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
四、来华签证
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
五、口岸运行
优化配套管理措施,保障各类口岸货运尽快恢复至疫情前水平。调整陆路口岸“客停货通”政策,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恢复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含边民往来)。逐步恢复水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对国际邮轮,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放开。为中外籍船员在中国境内换班提供更多便利。
六、出入境旅游
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本着试点先行原则,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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