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车船税减免流程/佛山禅城区车船税征收地点
办理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按下列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免征。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一份,必须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写清楚应纳税额
2、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表》一式两份
3、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减免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初始登记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行驶证的,应出具车辆的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相关证明的其他资料。
要求:
1、以上资料均用A4纸规格复印,企业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
2、纳税人所提供的原件,经税务机关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禅城区车船税征收地点
代征点名称
地址
电话
佛山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禅城区江湾二路马鞍街
82705766
佛山市汇德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禅城区江湾二马路马鞍街1号、2号
82262299
佛山市瑞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禅城区河滨路尾扶西村工业区内市粮油食品公司北面地块的厂房
82809603
佛山市禅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禅城区朝安南路中段
82734966
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禅城区清风路60号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办公大楼三楼
82210229
禅城区清风路60号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大院内4号楼(新车检验区旁)
82582255
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澜石办事处
禅城区金澜南路兰苑楼一楼(交警二中队楼下)
83316165
佛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南庄办事处
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一座(南庄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82521021
禅顺通机动车检测公司
禅城区南庄吉利村杏吉路社边大巷段
85390318
佛山市绿景交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禅城区南庄镇禅城经济开发区罗格园弘德路以东湖田路以西地块
83961502
车船税自助终端机分布地点
自助终端机设置地址
台数
具体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24小时自助办税厅
1
魁奇路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
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1
魁奇路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
祖庙地税分局自助厅
1
福华路玫瑰街2号
张槎地税分局自助厅
1
张槎四路13号
南庄地税分局自助厅
1
南庄镇南庄大道西10号
佛山火炬创新创业园
1
华宝南路13号(饭堂旁边)
备注:从2014年6月起,佛山市车主可通过地税部门任何一台具备“车船税缴纳”功能的自助终端机缴纳车船税,不受车辆登记地限制。已完整登记车辆信息的车主缴纳车船税时,需要携带二代身份证、行驶证和银行卡,正确输入车辆号码和车架号后4位,即可通过刷卡缴款,取得完税凭证(电子缴款凭证),并可凭该完税凭证到各区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标准;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标准;游艇、辅助动力帆艇以每米为计税标准。
车船税的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年、元/米/年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元
游 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元
长度指游艇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元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元
长度≥31米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每米
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注:新车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缴纳税额(一)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
应纳税额=车辆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应纳税额=车辆的整备质量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机动船舶:
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四)游艇、辅助动力帆艇:
应纳税额=船舶的长度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
缴纳材料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未取得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
(新购车辆第一次缴纳车船税需提供以上1、3的资料,已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只需提供第2点的资料)
缴纳地点顺德区地税局均安分局
电话:0757-25386655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永安路2号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顺德区地税局杏坛分局
电话:0757-27782333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杏龙路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佛山各区地税局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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