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车船税缴纳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注:新车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缴纳税额(一)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
应纳税额=车辆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应纳税额=车辆的整备质量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机动船舶:
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四)游艇、辅助动力帆艇:
应纳税额=船舶的长度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
缴纳材料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未取得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
(新购车辆第一次缴纳车船税需提供以上1、3的资料,已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只需提供第2点的资料)
缴纳地点顺德区地税局均安分局
电话:0757-25386655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永安路2号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顺德区地税局杏坛分局
电话:0757-27782333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杏龙路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佛山各区地税局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佛山车船税缴纳材料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未取得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
(新购车辆第一次缴纳车船税需提供以上1、3的资料,已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只需提供第2点的资料)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我市规定车船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车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车船税缴纳方式
车船税缴纳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市民之窗自助缴纳
禅城区、南海区车船税纳税人可持二代身份证和有银联标示的银行卡通过辖区内的“市民之窗”自助终端缴纳车船税、补打车船税缴款凭证。
“市民之窗”自助终端分布在禅城区、南海区内各行政服务中心、大型小区、企业园区、大型商场、商业银行等场所,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近办税,自助终端分布详情可关注“佛山市民之窗”微信公众号查看。
(三)地税窗口申报缴纳
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车船税征收点申报缴纳。
三、缴纳车船税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2.应税车辆为单位所有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上述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3.购置的新机动车,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复印件;购置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复印件;
4.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地税征收点办理所需资料: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首次申报或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3.《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首次申报或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4.纳税人身份证件;
5.车船产权证(行驶证);
6.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
四、车船税门前征收方式缴纳地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车船税属于全省通办的业务,纳税人可以到全省通办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另外,纳税人也可以到佛山市内(顺德区除外)的车船税征收点进行办理。具体办税地址可详见附件(附件1)。
五、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六、查询车辆是否已缴纳车船税的途径
(一)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自助查询,具体路径为:“我要查税”——“地税涉税查询”——“车船税查询”,输入相关车辆信息进行查询。
(二)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平台在线咨询,提供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和车架号,由在线咨询坐席进行查询。
(三)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提供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和车架号,由坐席人员进行查询。
2.点击“车船税缴款”,经身份认证后,输入纳税年度和验证码,进入申报。
3.选择需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在页面最下方按“确认申报”。
4.输入银行卡等信息完成快捷支付。
5.公众号内点击“我要办税——涉税办理”,选择“缴款凭证下载”,点击“车船税缴款凭证打印”,输入纳税年度后,进入凭证查看页,选择车辆,查看或下载电子缴款凭证。
注意:电子缴费凭证必须下载后打印出来后才可作为车辆年检的有效凭证。
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下列车船减免征收车船税: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另外,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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