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生证明补发程序/佛山出生证明遗失证明格式(参考)
补发程序
(一)申请人凭遗失证明到区妇幼保健所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1、小孩已入户的,由小孩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遗失证明。
2、小孩未入户的,由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遗失证明。
(二)申请人持《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及遗失证明到原助产单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助产单位提供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将申请表、遗失证明、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以及父母双方户籍本(如小孩已入户,须含小孩户籍本)、结婚证(离婚证及抚养证明)、身份证提交区妇幼保健所,其中户籍本、结婚证(离婚证及抚养证明)、身份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楼三楼出生证办理处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82969861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10:00-12:00
遗失 证 明
兹有本辖区居民×××,于××××年××月××日出生,母亲×××(身份证号******************),父亲×××(身份证号******************),家住××省××市××路××号,因不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情况属实,予以证明。
望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办手续。
××居(村)委会签章:
××××年××月××日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母婴出院结帐单
3、身份证
(1)父母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
(2)领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流程1、阅读《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卡,检查核对资料
2、提交资料
(1)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卡
3、审核资料
填写领证人栏信息并签名到办理窗口等候,核对电脑资料
4、确认资料
确认无误,打印出生证
办理地址佛山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楼三楼出生证办理处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82969861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10:00-12:00
佛山五区妇幼保健院地址及咨询电话
出生证明信息将实现各区联网
从1月起佛山全面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全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已在全市58家产科医院(含顺德)完成调试,各区内的出生医学信息将逐步实现联网。这意味着,市民如果需要补办出生证明,将不必回到原产科医院开具,只需到各区补办机构直接办理。
未发旧证全部销毁
根据国家要求,佛山从1月1日起统一开展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业务。与此同时,旧版的出生医学证明也停止发放,原来已发放的旧版仍然有效。
新版登记信息更全面
新版为A4纸大小,内容分为三部分,除了新生儿家属自行保留的出生医学证明,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和存根,分别交由公安机关和产科医院保存。新版的出生证明还增加了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详细信息登记,不仅要求填写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求登记父母双方的住址。
出生证明信息各区共享
佛山自行配套推广了全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目前全市已有58家产科医院完成了该系统的调试。该系统基于佛山区域卫生平台建设,对健康档案儿童出生信息采集部分进行了加强补充,为市民在办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过程中提供便利。
除了能够完成首次签发登记、新证签发、换证等业务之外,全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还优化了补发办理程序。
办理佛山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法: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一)社会抚养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第九条 有列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征收机关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的;
(三)未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这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论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款,未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代收代缴。当事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按时缴纳。
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内。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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