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站点
> 广东发布紧急提醒 !请勿食用河豚鱼!
详细内容

广东发布紧急提醒 !请勿食用河豚鱼!

时间:2021-11-12     人气:6916     来源:南海发布     作者:
概述:学名河鲀,因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

近来,广东连续发生


因消费者自购加工河豚鱼


或在餐厅聚餐食用河豚鱼


引发食物中毒事件,并发生死亡病例


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河豚鱼


学名河鲀,因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危及生命。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0.5mg河鲀毒素即可致人死亡


河鲀毒素是一种非蛋白质神经毒素,耐高温,100℃加热4小时才可破坏毒素,河鲀的卵巢毒性最强,其次是肝脏,0.5mg可致人死亡,并且潜伏期只有10分钟至3小时。


而这么危险的毒素除了主要存在于河鲀体内,许多其它海生、河生动物如某些蟾蜍、蝾螈、蓝环章鱼、云斑裸颊虾虎鱼、织纹螺等也会含有此种毒素。


河豚鱼虽然含有剧毒


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喜欢自行捕捞


自行加工食用或委托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食用


因此每年都会发生发生此似食物中毒事件


近年来,为防控河豚鱼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原国家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加工经营。



根据有关文件,养殖河豚鱼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当来源于农业部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河豚鱼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鱼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养殖河豚鱼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食品经营单位注意


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加工的河鲀加工产品须为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并须查验及留存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票证。


因此,市面上能买到的合法养殖可供食用的河豚鱼都不是活鱼,而是宰杀后的鱼皮或鱼肉制品,且所有上市流通的河豚鱼外包装上均有可追溯的二维码。


广大消费者注意


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豚鱼,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或河豚鱼制品。食品经营者售卖河鲀活鱼、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河豚活鱼、野生河豚鱼,均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特别提示


一是留心食物中毒表征,一旦出现恶心、腹痛、腹泻、发热等不适反应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就近就医,并保留可疑食物;


二是及时举报投诉,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食品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声明: 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