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曝光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直播带货、健身美容
@各位拥多年消费经验的街坊
你今年踩过哪些消费的“坑”呢?
2021年
佛山消委会共处理消费投诉2218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7.97万元!
并于今天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快来看看吧!
2021年,佛山消委会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重要抓手,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维权热点、紧抓社会舆论关注的维权难点,积极践行“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全年共处理消费投诉221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7.97万元。
12月28日,佛山消委会在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中提炼并发布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联系密切、富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涵盖房产、车位、家具、教育培训、直播带货、健身美容、临时摊位交易等投诉纠纷。通过发布案例调解过程及律师点评,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提升消费维权能力。同时,通过揭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敦促商家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佛山放心消费环境进一步优化提升。
下一步,佛山消委会将始终坚持深化消费教育和消费纠纷处理,让消费者维权能力强起来,让社会监督氛围浓起来,进一步撬动社会力量,构建政府、企业、行业、专家、律师、志愿者多位一体、多维协同的消费维权格局。
01
三面围墙车位无法停车
佛山消委会妥善处理解决
案情简介
何先生在某售楼中心选购了一个有三面围墙的停车位,交付车位时发现车位太窄,车门打不开,以致无法使用。何先生表示,从销售员推销直至产权证办理完毕的这段时间,停车位区域都被围蔽无法实地查看,待交付发现问题后,却被售楼中心负责人以产权车位已售完和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为由拒绝退换车位。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多次致电售楼中心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在佛山消委会的不懈努力下,售楼中心负责人提出拓宽其中一面墙,往旁边迁移,扩大车位的空间,从而使得车停入后有足够的空间打开车门的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车位改造的过程中,佛山消委会也跟进改造进程,促使车位改造工程得以顺利完成。
案例评析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陈壮律师点评
本案中,售楼中心交付的车位无法实际使用,购买车位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何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售楼中心退还购买款或者更换车位或者排除障碍。
02
“拒签”补充协议,不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
罗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被开发商要求补签一份《补充协议》,因不同意《补充协议》的条款,开发商则拒绝办理后续手续且要收取违约金,罗某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希望佛山消委会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多次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补充协议上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并由商家退回首付款。
案例评析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何佛元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发商与罗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又不继续履行合同,罗先生不构成违约,其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03
擅将“柚木”换“松木”
不是“行规”说了算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某门业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更换全套材质为柚木的新门,安装后发现门框材料为松木,其认为商家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柚木,遂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商家认为按“行规”,柚木门的门框都是松木。佛山消委会对商家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了商家的过错,认为应按照双方已协商好的约定执行。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为刘先生重新将已安装的木门框更换成柚木。
案例评析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朱庆程律师点评
本案中,刘先生支付了相应的款项,确定了木门的型号、数量、规格,并得到了商家的书面确认,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商家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柚木的门。
04
“逢跑必诉”有“办法”
佛山消委会支持全国首宗集体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以来,佛山消委会接到多名消费者反映位于佛山市永润广场的棒棒堂培训中心以校区需要检修电路为由暂不开课,此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开课,消费者多次联系未果的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佛山消委会了解,虽然培训中心已经跑路,但其企业登记状态为在业,根据法律规定,该培训中心仍能作为诉讼主体。于是,佛山消委会按规定支持消费者向该培训中心提起法律诉讼,并指派律师顾问团律师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
案例评析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李绍均律师点评
本案中,培训中心诱导消费者采用先付款、后消费的模式接受其培训服务,但在收取预付款后关门“跑路”,无法取得联系,双方间的服务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培训中心应退还消费者尚未消费的款项。
05
隔空跨省处理纠纷
佛山消委会和解投诉平台获赞
案情简介
7月29日四川周女士在直播间购买了手镯毛货,收到货后发现该手镯质量很差,要求退款退货却被客服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货当天,周女士通过佛山消委会和解投诉平台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通过和解与投诉平台接受理周女士的诉求,并于当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南海区消委会跟进。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和商家多次沟通协商,8月16日,周女士和商家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妥善化解了消费纠纷。9月3日,周女士在佛山消委会微信公众号留言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消费投诉的首要处理途径是与经营者和解,为此佛山消委会于2016年组建和解投诉平台、引入和解示范企业。5年来,引入和解示范企业2651家、行业协会13个,充分发挥平台“和解在先”作用,争取消费投诉在企业和解阶段解决。
06
临时摊位商家撤场
禅城区消委会妥善化解
案情简介
易女士在禅城区某小镇举办的活动中购买了学习机,使用后发现性能与广告宣传有很大出入,要求退款遭商家联络人拖延,遂向禅城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禅城区消委会受理后,立即将消费者情况反馈给商家联络人,并督促其尽快给出处理意见。由于商家联络人拖延并失联,禅城区消委会找到活动场地出租方,指出小镇作为出租方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希望他们积极联系商家处理退款事宜。最终出租方从深圳某公司的活动合同场地押金中扣除2599元退还给易女士。
案例评析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杨志坚律师点评
本案中,易女士购买的学习机与广告宣传性能、产品质量存在较大出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方式宣传的经营者提出赔偿的请求,也可以要求场地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07
熊孩子“买”手机引纠纷?
南海区消委会助家长维权
案情简介
梁女士13岁儿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购买了一台手机,梁女士发现后,以商家不应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为由,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以手机无质量问题,孩子属自愿消费为由拒绝,梁女士遂向南海区消委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南海区消委会认为,投诉人的小孩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小孩购买手机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商家在未尽到法律义务下签订合同需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南海区消委会普法宣传,商家同意在手机完好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退款。
案例评析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龙伟文律师点评
本案中,梁女士儿子年仅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购买手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向商家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对于无法完整返还部分亦应当折价补偿商家,而商家应返还购机款项。
08
健身房暂停营业
顺德区启动“诉调对接”机制
案情简介
8月23日起,某健身房因经营问题暂停营业,近百名消费者因无法联系商家,希望相关部门协助退回已缴纳的健身预付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顺德区收到投诉后,针对难以调解的个别投诉,积极联系顺德区法院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同时,对商家进行普法宣传及沟通协调,最终现场成功化解6宗消费纠纷,并通过现场办理司法确认的方式打消了投诉人退款难的顾虑,并对经营者形成强制约束力。截止9月27号该起群体性预付卡投诉全部调解成功。
知识链接
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是指建立健全在化解消费纠纷领域的行政调解和消委会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之间相互配合、联动与衔接的机制。
09
买家具被成代理商
高明区消委会调解挽损失
案情简介
方女士在某建材公司定制了一批家具材料并缴纳订金108000元后,进一步洽谈得知,必须成为该建材公司的代理商,才能享受优惠价格,于是要求商家退回订金,经多次沟通无果,遂向高明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明区消委会受理后,以尽可能降低双方损失为目标,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同时兼顾双方的合理诉求,指出建材公司销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应属无效。通过多次普法宣传和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案例评析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黄世希律师点评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存在格式条款,限制了方女士自主选择消费方式的权利,加重消费者方女士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方女士有权要求某建材公司退回订金。
10
护肤项目体验却被强制消费
三水区消委会普法教育见成效
案情简介
市民在某日用百货店消费过程中被强烈推荐使用洗脸产品,并以可试用为诱,市民以为只是使用一套就答应了,付款时才得知需支付六套产品的金额。市民欲退回未使用产品时,却被商家拒绝,遂向三水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三水区消委会收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及投诉人了解具体情况,并指出商家的行为涉嫌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经过三水区消委会多次普法宣传和耐心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市民998元,市民带走四瓶护肤水和三盒面膜自用。
案例评析
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邓毅律师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市民可不接受商家对其的强制销售,如商家强行要求,消费者可以通过消委会协助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若商家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销售,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消费者可考虑报警处理。
年终岁末 节日氛围越来越浓烈
各大商超、店铺都装饰一新
这样的氛围感大家get到了吗?
然而 闪亮亮的节日氛围背后
却隐藏着不小的消防安全隐患
为此 蜀黍们果断走进辖区各大商圈
全力排除可能存在的任何一处安全隐患
阿sir,商场摆放的节日装饰物真的安全吗?有没消防安全隐患?麻烦你们检查检查!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各类装饰物,多用塑料等可燃材料做成,而且为了增加美观度,通常都会装上很多彩色电灯来点缀,进一步加大了发生火患的可能性。
27日晚8时许 根据网友的疑问
佛山禅城公安“你举报我行动”团队
来到创意产业园、岭南新天地等商圈
针对酒吧、KTV、餐饮食肆、电影院等
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开展突击摸底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1、易燃物质摆放;
2、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4、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员工是否熟悉灭火器和消防水带操作等。
在一餐饮店铺内
一株全身覆盖明亮灯带
富有节日气氛的装饰物
吸引了检查民警的注意
“你这个是易燃物品,
绝对不能摆放在店内,
必须马上断电撤走。”
正当店主还在纳闷为何该装饰物
怎么就是易燃物品时
为了让大家“见证奇迹”
民警现场做起了防火测试
只见民警取出少量装饰物的样本
点火测试后,遇火遇热的样品“秒”起黑烟
瞬间起火燃烧,味道异常刺鼻呛人
这一幕无不让在场的群众惊愕不已
随着检查范围的扩大和深入
在创意产业园区内某娱乐场所内
民警全面检查了场所涉及的
消防设备更换保养
消防安全操练
消防应急预案等记录
更针对该场所西门消防通道存在
灯光昏暗,无设置指示牌
以及堆积杂物等突出安全问题
责令场所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切实做到“立查立改”
元旦、春节将至
各大商圈将成为大家休闲消费的主要场所
商超、KTV、电影院等场所的人流将显著增多
消除安全隐患 刻不容缓!
为了确保“双节”平安
禅城公安将以最严措施正式发起
消防安全大检查“冬季攻势”
在高频严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
对存在整改问题的场所实施“回头看”督查
发现不履行责任的,将严肃依法追责
据统计,近2周以来,
蜀黍们共计检查重点场所1500余间次
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136处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1份
清除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320余辆
全力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针对消防安全问题
蜀黍为大家整理了
两部分防火知识
小伙伴们赶紧小本本记起来吧
营业场所篇
1
节前应对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2
不要摆放易燃材料制作的饰品等,景观布等应远离火源,并在其周围放置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3
对用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超负荷用电,不将电线裸露在外,不私拉乱接临时电线。
4
场所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可行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员工在预案中的职责,加强员工的培训、演练,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
5
增配防火灭火力量,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6
严禁违规燃放烟火,时刻注意消防安全。
市民篇
1
冬季电气火灾增多,生活中要注意用电安全,不乱接电源,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维修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用电设备要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2
加强对孩子的看护,不将孩子锁在家中,正面引导教育孩子不要玩打火机、火柴、蜡烛等。
3
加强用气管理,及时对燃气管线、用具等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4
及时清理可燃杂物,不往家中捡拾废品,不在阳台堆放可燃杂物,不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影响通行。
5
进入超市、饭店、ktv等场所时,要注意观察并熟悉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一旦遇到火灾,按照疏散指示标志迅速有序逃生。
6
电动车切勿在建筑室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门厅等区域停放或充电,请勿把蓄电池放在家中充电。
向河涌倾倒工业垃圾或通过暗管向河涌排放水污染物,这些行为在2022年1月生效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将被全面禁止。近日,《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佛山第4部环保地方性法规。《条例》适用于佛山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污染防治,对各个主管部门职责、公众参与机制、污染河涌的行为等广受关注的重点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佛山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条例》的实施,无疑将开创佛山河涌依法防治新局面,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基础
用严密法治保护好水环境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傍水而居,生生不息。
过去五年来,佛山坚持生态优先,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突破性进展。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国省考断面考核达标,“十三五”末期水质为同期最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然而,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全市水环境保护仍面临诸多突出问题,依法治污亟须专门法律支持。
因此,佛山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河涌水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落实、补齐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治理短板、解决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薄弱环节等突出问题,为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宜居宜业城市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在此背景下,《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应运而生。《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作为主要立法依据,同时参考了北京、江苏和广州、金华、宁波等省市的立法经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下,《条例》还结合全市水污染防治主要问题集中在内河涌治理的特点,聚焦河涌水污染防治。考虑到水系相互连通,《条例》采用具有岭南特色的“河涌”一词作为条例名称,在体现地方立法特色的同时,阐明条例所称的河涌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等,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佛山将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对于全市推动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意义重大。
职责落实
建立两大治水协调机制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强化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
今年9月,经佛山市委、市政府同意,佛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佛山市水环境全流域强统筹大兵团分层次治理实施方案》?,提出“全流域治理、强统筹推进、大兵团作战、分层次实施”四大治水原则,明确了治水战略,坚持全市一盘棋,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开创新格局。
佛山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实施全流域、强统筹、大兵团、分层次治水战略,全面开展治水“八大行动”,系统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治理,努力书写佛山绿韵水乡新篇章。
理清了治水思路的佛山,还需明晰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落地见效。随着《条例》实施,佛山将以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推进治水攻坚。
例如,《条例》第五条明确,实行市、区、镇(街)、村四级河长制。《条例》第六条指出,建立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涌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不难看出,《条例》不仅明确了全市的河长制和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两大治水协调机制,还结合全市实际需要完善各级政府职责,厘清生态环境、排水、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监督职责,明确村(居)委会的环保责任,构建属地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全面参与的全市统一的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这意味着,今后从全市各级政府到相关主管部门,从排污企业到社会公众,在河涌水污染防治上的法定职责均得到明确和落实。这也是强统筹治水战略在法治层面的体现。
严查严处
明确禁止8种行为
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上,《条例》明确规定了8种禁止污染河涌的行为。如向河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河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涌排放水污染物等。
8种禁止污染河涌行为
1.向河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向河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3.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河涌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4.向河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在河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在河涌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涌排放水污染物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称,《条例》还列出3种限制性行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三种限制性行为予以单独罗列,方便公众了解以及执法部门实施。
对医疗废品的集中处置、医疗废水的后续处理,社会公众也比较关注。对此,《条例》直接引用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包括医院产生的各种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水的处置予以特别规定,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雨污分流尤为重要。《条例》特别规定了雨污合流区域治理措施。第二十四条明确,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难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应当采取管网混接整改、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渠道治理或者雨水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减少初雨污染和污水溢流,防止河涌水污染。
《条例》的实施,让佛山河涌水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将助推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可靠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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