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松田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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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5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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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优势让你选择松田
1、学校地处广州,国际化大都市,开阔你的视野
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枢纽、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重要节点——广州市增城区,广州地铁21号线山田站、朱村站位于学校东西两侧,北三环高速公路朱村东出入口距离本校2公里,40分钟可达广州中心城区,交通十分便利。
2、校园环境优美,宜居宜住宜学
● 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校园依山而建,宁静幽美,松田蓝伴随着你的大学时光;
● 新图书馆展新貌,实训大楼拔地而起,新增多个实验室,硬软实力不断提升;
● 宽敞的宿舍环境,4—6人/间,上床下桌,空调、WIFI全覆盖,独立卫生间、冲凉房,大小阳台,直饮水等, 柔和的暖调灯光,优美的窗景,田园风格的木色桌椅,给你一个温暖的家;
● 网红饭堂,带给你舌尖上的美味。可口、美味、精致的饭菜、茶饮等,各式各样,口味齐全,营养健康。
3、尊重考生意愿,按考生第一专业录取
● 学校根据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的产业需求,开设有软件技术、工程造价、电子商务、机电一体化、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建筑室内设计、新能源汽车、法律事务、社会体育等近40个专科专业。
● 学校在录取时,尊重考生意愿,满足考生第一专业,不用担心专业被调剂。
4、校企协同育人,专注职业能力培养
● 学校高度重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以大湾区产业需求为导向,打造专业链与产业链、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积极推动职业导向、工学一体的教学改革,培养德能并重、知行合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 引进行业标杆企业进校园,与海尔、美的、蓝月亮等企业建立多个校企合作创新中心、产学研合作中心。目前已建有产业学院10余个,订单班10余个,近400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 历年来学校就业率位居广东省高职院校前列,其中,根据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显示:2022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为98.7%,2021年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总体评价满意度为98.63%。
5、专本直通,升本顺畅
● 学校重视学生的学历晋升,为学生获取本科学历提供多种渠道。毕业生普通专升本升学率连续三年居广东省民办高职院校前列;
● 普通专升本途径:
学生可在大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可考取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广东白云学院等有招收普通专升本计划的本科院校,通过后再深造两年,可获得全日制本科毕业证,达到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学位,证书含金量高。
● 在校专本同读:
学生可在入学后报读与学校合作的深圳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高校的自考本科“相沟通班”,修满学分即可在大专毕业时申请本科毕业,缩短学历提升时间;
● 国际教育升学:
学校为进一步践行“引领教育卓越与创新”的集团使命,加快学校国际特色专业建设进程,依托集团的国际资源,和集团海外拥有的两所高校:英国伦敦里士满美国国际大学和澳大利亚商业管理学院开展了国际化课程学分互认,英语基础较好的学生,可直接推荐入学,开展本硕连读学习。详情可查阅官网。
6、校园文化丰富,生活多姿多彩
● 严谨向上的师风学风,有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有丰富多彩的社团生活;
● 校园社团丰富多彩,涵盖专业、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
●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多元化发展,在第二课堂梦空间认定素质提升学分,精彩与个性同在。
学校简介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成立于2006年9月,是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坐落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重要节点、中国最美的荔枝之乡——广州市增城区。校园依山而建,环境幽美,交通便利,毗邻广州地铁21号线山田站、朱村站,靠近北三环高速(珠三角环线高速)朱村东出入口。
学校依托集团化办学优势,尤其是与广东白云学院、广州应用科技学院两所集团内本科院校,实现资源共享,共建人才培养平台,目前开设有三二分段专本协同培养专业,学生也可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进入到集团内两所本科院校及其他本科院校就读本科,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升本途径便利,学校普通专升本升学率近三年来连续居广东省民办高职院校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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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问可致电020-82850580 82856652,或添加招生办老师微信咨询:18122158729(微信同号)。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承包方案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合法;
(二)程序规范;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
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组织开展数据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数据。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承包合同数据互通共享,并明确使用、保管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组织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当前,高明区华英学校建设项目正按照计划节点加快推进,校区周边配套设施也同步加快建设中。据了解,学校附近的畔江路、汇智路两条道路建设项目均已在近日启动,其中畔江路将于今年8月上旬交付使用。
效果图。
连日来,在高明区华英学校建设项目附近,新建的畔江路一侧,工人们正在安装1米口径雨水管道,装设雨水井,对管壁进行施工作业。
畔江路位于西江产业新城北片区,路线呈南北走向,起点交于秀丽路,终点交于汇智路,道路全长约1.3公里,双向4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计算行车速度30km/h,道路宽度24m。
项目于去年9月底动工为新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和海绵城市等。
畔江路(汇智路-秀丽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生产经理王智平介绍,目前畔江路正在进行路床回填、雨污管道的施工,按照总工程量计算,目前已完成了45%左右工程量,其中雨污管道工程完成了50%左右。
王智平透露,当前已经编排了详细的施工计划,将增加人力和机械的施工,预计畔江路在8月上旬道路可以交付使用。
据了解,畔江路的建设,将进一步完善新城路网,方便周边居民出行,完善周边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提高环境质量,也为片区开发建设提供基础保障,特别是作为即将在秋季启用的高明区华英学校近期唯一的城市交通要道,对于保障该校师生出行安全意义重大。
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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