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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的,最高罚款10万!

时间:2022-04-28     人气:1231     来源:在大良     作者:
概述:一时贪图方便,不顾自己和他人安全,竟将多个石油气瓶“收藏”在停车场车厢内。日前,某公司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

一时贪图方便,不顾自己和他人安全,竟将多个石油气瓶“收藏”在停车场车厢内。日前,某公司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一万元。


案件经过


2022年1月,大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大良街道新松社区某饭店停车场进行检查,发现一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内竟存放多个燃气瓶,其中4个为实瓶。


经过多方调查,查明上述燃气瓶为某公司贪图便利临时存放在此货车车厢中。执法人员检查时,这些燃气瓶被随意摆放在车厢内,此外,该货车也没有配置干粉灭火器以及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必要设施,严重缺乏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且该货车所在的位置东面为住宅小区、南面为饭店,都是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最终,因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大良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案情警示


安全生产大于天,群众安全无小事。燃气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相应规范的场所,如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等等。否则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且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一)燃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安全。切不可规避责任,为节省成本、图方便等抱侥幸心理,谨记安全无小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二)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章办事,违反安全管理的高压线不能碰,要时刻保持燃气安全生产的高度警觉,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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