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荔法罚〔2023〕3号)
当事人:广州市汇兴展示道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盈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797398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东联路40号自编E-2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2月20日、2月21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荔)罚告〔202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8的规定,我局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千伍佰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当事人:广州市翘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09F13
法定代表人:潘乐雄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港北侧地块2自编2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2023年2月1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港北侧地块2自编2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主要从事废弃金属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挖掘机、液压机等设备产生噪声。经现场监测,该场所西界外1米的噪声值为77dB(A),西北界外1米的噪声值为74dB(A),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限值为65dB(A))。我局向该公司发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荔责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放噪声行为。
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港北侧地块2自编28号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并开展厂界噪声监测,该场所西北界外1米噪声值仍为73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限值为65dB(A))。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测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4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荔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辩称其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噪声,且属于小微企业,经营较为困难,请求减轻处罚;并于2023年5月5日自行委托广东海能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噪声检测,检测报告(编号:HN20230504002)结果显示西北边界外1米噪声值为58dB(A),西南边界外1米噪声值为63dB(A),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65dB(A))。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会同荔湾环境监测站开展复查监测,监测报告(荔环境监测(声)字〔2023〕第(0004)号)显示,当事人西北界外1米噪声值为58dB(A);5月16日再次开展复测,监测报告(荔环境监测(声)字〔2023〕第(0005)号)显示,当事人西北界外1米噪声值为60.7dB(A),西界外1米噪声值为58.5dB(A),均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经审理,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告知后积极配合整改,制定隔声方案并安装隔声屏,经复查监测当事人噪声已达标排放;且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予以减轻处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5.2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自2023年1月4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方案》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强化市区传导靠前站位、主动作为,深入各区开展调研,制定了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交通设施编制要点下发各区,并与各区持续保持积极互动,在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置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的工作。截至目前,已对广州市所有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交通专项内容开展了“二上二下”技术审查,为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交通专项内容编制提供保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亮点:
一是“明确编制要点、传导规划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入学习贯彻《广东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广东省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等上层次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交通设施编制要点》,明确13类交通设施共计53项编制要点。同时,主动梳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广州与周边城市交通互联互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成果以及重要交通项目矢量文件下发各区,为各区编制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提供基础,确保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传导。
二是“建立沟通机制、靠前服务研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各区分局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衔接机制,细致对接到具体团队和负责人,耐心解释规划理念和要求,使各区规划团队对交通理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及时收集各区阶段性成果分析研判,充分掌握各区诉求,就轨道线网规划优化提升工作,前往花都、增城、黄埔、天河、荔湾等各区进行调研,在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过程中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成果完善。
三是“逐条推敲审查、确保应用落地”。审查过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秉承工匠精神、绣花功夫对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进行逐条推敲,从规划成果的科学性、落实省级指南深度要求、强化交通规划传导以及交通项目具体方案等四个层面对各区总规提出优化修改意见,保障成果的科学性。发挥创新精神,从服务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四级分类的角度出发,对区级总规的深度和全流程落地应用提出要求。
下一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区协调沟通,持续指导各区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交通专项成果完善,为保障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干到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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