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公共建筑屋顶光伏特许经营项目(第一批)第二次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三水区公共建筑屋顶光伏特许经营项目(第一批)第二次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实施机构为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资金全部为特许经营者自筹,招标人为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三水区公共建筑屋顶光伏特许经营项目(第一批)第二次
1.2招标编号:GDXD-ZB-202305020
1.3项目实施机构及招标人:项目实施机构及招标人为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1.4授权的特许经营范围
三水区人民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特许经营者,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特许经营者负责三水区公共建筑屋顶光伏特许经营项目(第一批)投融资、运营维护、移交,享有获取收益的权利。三水区公共建筑屋顶光伏特许经营项目(第一批)分布于佛山市三水区境内,光伏设施建设主要涉及学校、机关单位及医疗单位三类建筑。
本项目屋顶面积为248105.51 m2,可利用屋顶面积为195470.22 m2:其中,存量建筑部分可利用面积为168605.28 m2,待建建筑部分可利用面积为26864.94 m2。考虑面积测量误差以及剔除150 m2以下面积后可利用屋顶面积约为187905.18㎡,分别分布在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白坭镇、乐平镇、芦苞镇、大塘镇及南山镇,如表1-1所示。存量建筑部分计划2年内完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实施建设,待建建筑部分预计5年内完工并建设分布式光伏设施。
表1-1 可建光伏公共建筑屋顶面积摸底表
区域 |
单位 |
建筑物楼顶可利用面积(m2) |
150m2以下面积 (m2) |
乐平镇 |
学校 |
25215.27 |
84.52 |
机关单位 |
18630 |
396 |
|
医疗 |
7095 |
230 |
|
合计 |
50940.27 |
710.52 |
|
西南街道 |
学校 |
30041.22 |
/ |
机关单位 |
23878.17 |
473 |
|
医疗 |
7228.74 |
/ |
|
合计 |
61148.13 |
473 |
|
芦苞镇 |
学校 |
17252.5 |
/ |
机关单位 |
6360 |
80 |
|
医疗 |
0 |
/ |
|
合计 |
23612.5 |
80 |
|
白坭镇 |
学校 |
7619 |
/ |
机关单位 |
1850 |
150 |
|
医疗 |
800.01 |
100.01 |
|
合计 |
10269.01 |
250.01 |
|
云东海街道 |
学校 |
39845.41 |
/ |
机关单位 |
1434 |
90 |
|
医疗 |
0 |
/ |
|
合计 |
41279.41 |
90 |
|
大塘镇 |
学校 |
1200 |
/ |
机关单位 |
1080.50 |
/ |
|
医疗 |
3229.4 |
/ |
|
合计 |
5509.90 |
/ |
|
南山镇 |
学校 |
2561 |
/ |
机关单位 |
150 |
150 |
|
医疗 |
0 |
/ |
|
合计 |
2711 |
150 |
|
合计 |
学校 |
123734.40 |
84.52 |
机关单位 |
53382.67 |
1339.00 |
|
医疗 |
18353.15 |
330.01 |
|
合计 |
195470.22 |
1753.53 |
|
考虑面积误差后: |
187905.18 |
1.5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同时建设相应的防护、监控、维护等配套设施。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491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14340万元(包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为4206万元)。以上建设内容需符合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合同约定,符合各级政府竣工验收规范和届时最新相关建设标准。
以上建设内容需符合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合同约定,符合各级政府竣工验收规范和届时最新相关建设标准。
1.6 质量标准
达到以下但不限于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相关规范如有新版,则按新版执行):GB50794-2012《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6-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DL/T5137-2001《电测量及电能计算装置设计技术规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2 项目实施模式、特许经营年限、实施进度、项目回报机制和特许经营权价格
2.1 实施模式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
实施机构将佛山市三水区政府控制的存量屋顶资源以及拟建屋顶资源转让给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获得利用屋顶资源建设运营光伏项目特许经营权,同时向政府方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者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利用存量建筑屋顶资源及待建建筑屋顶资源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屋顶光伏项目,并取得经营收入,期满后将屋顶资源和屋顶光伏项目无偿、完好地一并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特许经营者对合作区域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前终止的,项目实施机构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2.2特许经营年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共计为27年。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其中:
存量建筑部分屋顶分布式光伏设施建设期为2年,待建建筑部分屋顶分布式光伏设施建设期为5年,从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至全部三水区公共建筑屋顶光伏特许经营项目(第一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光伏设施分批完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该批次设施即可投入运营,自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2.3实施进度
项目可分批建设,各屋顶分布式电站建设完成后立即进行验收,由特许经营者、电网企业进行并网验收及调试,验收调试通过后,特许经营者与用电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项目分阶段完成并网验收和调试,并网运行,完成竣工验收后进入运营期,运营期自竣工验收次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满。
2.4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为“BOT(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项目,政府方向特许经营者授予建设运营三水区公共建筑屋顶光伏设施(第一批)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者向政府指定单位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取得经营权后,光伏发电能够获得经营性收入,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
特许经营者按照“自发自用,余额上网”的模式,本项目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红线范围内单位优先使用屋顶光伏发电,用户电价按照供电局电价价目表下浮5%后收取,特许经营者通过发电收入回收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同时电网企业保证本项目屋顶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特许经营者应提供本项目的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政府实施机构争取国家、省、市的补助、补贴和财政拨款。本项目获得的补助、补贴和财政拨款,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2.5特许经营权价格
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拟进行特许经营权转让涉及的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控制的屋顶光伏资源特许经营权项目(第一批)估值报告》(广东粤晟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价格为4206万元(大写:肆仟贰佰零陆万元整),最终以特许经营者中标价格为准。特许经营权费的估值按照收益法进行评估,特许经营年限为27年。评估时段为存量建筑光伏设施从特许经营期第三年投入运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待建建筑光伏设施从特许经营期第六年投入运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参与竞争的特许经营者报价不得低于该价格。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共计为27年,因光伏设施分批完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该批次设施即可投入运营直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故特许经营者若可通过在建设期内提前完成光伏设施的建设并投入运营以获取更多的收益,此部分收益特许经营者需在特许经营权价格报价时酌情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特许经营者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向政府实施机构提供的账号支付至特许经营权成交价格的30%,三个月内支付至特许经营权成交价格的60%,五个月内完成余款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支付的特许经营权价款为基数,按照支付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计息,按照单利计息。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及条件: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3.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按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声明》的格式提供书面声明。
3.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声明》的格式提供书面声明。
3.4 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声明》的格式提供书面声明。
3.5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声明》的格式提供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按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声明》的格式提供书面声明。
3.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按招标公告附件《投标人声明》的格式提供书面声明。
3.8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或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以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 资格审查要求和评标办法
4.1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本项目为非电子评标,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U盘。
4.2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5.2 获取地点: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会议室。(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东路81号)
5.3 获取方式:现场登记后获取,需提供的现场登记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须注明所参加的项目名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
(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完成现场登记后现场发送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电子版招标文件发送至现场登记的电子邮箱。
注:①若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拒绝领取招标文件。
②我公司仅接受登记,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结果为准。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项目采用纸质与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须同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3年10月8日9时30分。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以及不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2 开标时间:2023年10月8日9时30分。
6.3 递交投标文件起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6.4 开标地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大院2号楼)。
7 投标注意事项
7.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将组织招标人对投标人所要求答疑的内容在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登记及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和参加开标会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还)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准时到场参加,并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签到。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官网、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官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修改、补充,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官网上发布的为准。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单位名称: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东路81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757-87755946
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广东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4008、4009单元
联系人(部门):曾工、谢工
联系电话:15116346816
邮箱地址:742743126@qq.com
招标人:佛山市三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9月8日
附件:
【第二次招标公告发布】三水区公共建筑屋顶光伏特许经营项目(第一批)第二次招标公告-2023.9.8.doc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内容(包括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本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本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本公司没有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七、本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八、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九、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或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十、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十一、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十二、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招标人将其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履约情况和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由招标人做出的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招标人网站和建设项目业主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愿意按照相关规定被记录为失信信息,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佛山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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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符合条件的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臭氧监测仪器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10时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中山路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联系人:杨泽航,联系电话:0757-88988337。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臭氧监测仪器采购项目
2.项目地点: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安装在高明孔堂或高明区内其他环境自动监测站
3.项目最高限价:壹拾万伍仟元整(全包价)
4.项目内容:臭氧监测仪器的购买、更换,编制臭氧监测仪器性能测试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安装、验收工作。
5.供货要求:
(1)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逾期一天,扣减合同款5%(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达仪器更换通知后,协助完成仪器安装及验收工作。
(2)所提供臭氧监测仪器的技术参数、所提供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等配套技术服务须全部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关于更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备有关事项的通知》(总站气字〔2017〕559号)的有关规定,所供应的臭氧监测仪器设备具体参数要求详见附件1。
(3)所供应的臭氧监测仪器设备需提供制造商的合法渠道供货证明。
6.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并在30日内完成仪器供货,甲方于2023年内支付合同款项10%;
(2)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性能测试及提交相关测试报告后,2024年支付合同款项90%。
二、报价人资质要求
1.报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若供应商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由其分支机构参与,但须持有上级总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可沿用其上级总公司的各项资质,同一家上级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上级总公司不能与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
2.报价人须具有与环保相关业务经验。
三、报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副本、企业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资料除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外均只需要提供复印件,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具有与环保相关业务经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臭氧监测仪器响应报价表。响应情况需列明供货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以及参数配置;报价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报价建议精确到个位数。
4.近三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其他事项
1.超过本次项目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2.第三大点中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直接视为报价人不符合本次项目的资质要求。
3.臭氧监测仪器响应报价表中参数响应表,若出现负偏离则投标无效。
4.报价文件未进行密封的,直接视为报价人不符合本次项目的资质要求。
5.本次项目的询价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当存在两个或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报价人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将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报价。
6.本次项目的询价结果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的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公告或通知。询价一切事宜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负责解释,报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已提交的文件。
(2014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根据2019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 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 活禽经营管理
第七条 活禽经营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经营市场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
活禽经营市场的场地建设与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
第八条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
(六)制止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者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
(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二条 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或者运至活禽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其他采购者采购的活禽应当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临时性休市的具体区域和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 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后方可销售。
第三章 生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活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活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实施禽肉品质检验、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溯源管理等制度。
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活禽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二十条 生鲜家禽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应当符合本省生鲜家禽产品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配送生鲜家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装卸工具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第二十一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和冷藏设备,确保生鲜家禽产品处于产品所必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厂(场)或者代宰点出厂的合格生鲜家禽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
(三)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标识;
(四)不得销售自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
(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家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章 安全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集中屠宰的家禽实施检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落实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家禽经营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巡查,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开展疫病监测。
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现疫情或者疫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或者疫病扩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生态环境、市容环境卫生、畜牧兽医、林业、商务、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不履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义务或者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活禽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活禽屠宰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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