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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二胎准生证办理材料/广东省单独二孩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20     人气:984     来源:     作者:
概述:  二胎准生证办理材料  1、身份证双方,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双方,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双方,原件和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表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二胎准生证办理材料

  1、身份证双方,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双方,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双方,原件和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表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7、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其他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2)再婚的,应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3)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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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广东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随后,省卫计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只要在3月27日或以后生育第二胎的单独家庭可以放心了,已怀上但未生育的单独家庭应在6月30日之前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而27日之前已生的要按生育当时的政策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定义按国家规定执行

  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广州闭幕,69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共59名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的决定时,获全票通过。决定将《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决定27日公布并开始施行,《条例》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此前提交审议的修正案提出在附则部分增加对“独生子女”的解释: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27日通过的决定中没有此修改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解释,对独生子女的定义,国家已经有明确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前也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就可以。

  计生“一票否决”制不改变

  省卫计委副主任陈义平说,3月27日起广东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广东将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统一按省里的规定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不设置生育间隔年。

  “实行‘单独二孩’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陈义平表示,计生“一票否决”制度不会改变。

  已怀孕的6月30日前补办手续

  具体如何实行“单独二孩”?陈义平说,在广东正式实施前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条例》规定处理。在广东“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依法办理手续。政策实施前已生育“单独”夫妇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规定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陈义平介绍,“单独”夫妇一方为广东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广东省并在广东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广东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申请再生育获批时,已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收回,同时要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基层机构要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为了方便已怀孕“单独”妈妈补办手续,陈义平表示,广东各基层计生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在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基础上,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

  陈义平提到,在办理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另将再生育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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