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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养关系的解除程序/佛山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材料

时间:2020-09-20     人气:857     来源:     作者:
概述:  审批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

  审批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申请资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审批程序

  1、收养人提出申请;

  2、市民政局、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审批受理机关名称

  禅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地点:禅城区华远东路62号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人、送养人(监护人)、被收养人三方应同时到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①孤儿监护责任人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②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的证明;

  ③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⑤收养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孤儿来源,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不遗弃婴儿,收养人(夫妇)签名);

  ⑥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⑦收养人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⑧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⑨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市级指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5分单人照片,均为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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