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关系转出申请指南/佛山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1.具备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跨市流动就业参保的,由我市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凭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
2)参保人在我市存在有效的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记录
二、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参保人自助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佛山社保卡
凭原件自助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0
0
纸质
表2 业务前台受理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单独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一式两份;2、单独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的,各填写一式三份;3、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填写一式四份;4、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填写一式五份。
1
0
纸质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同意书
1、参保人办理职工医保转出申请时需要对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进行处理的须提供。
1
0
纸质
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提供存折的,复印存折首页;提供银行借记卡的,提供有银行盖章确认的借记卡资料单
1
1
纸质
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1
1
纸质
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
1
1
纸质
委托书原件
1、委托书上要及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收原件;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
1
0
纸质
三、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前台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办理结果。
四、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表1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的审批时限目录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第十四条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9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为方便群众,将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19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2号楼104室
0757-82981146
逢工作日
可乘坐152、163等公交车,在劳动局下车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泰和路103号
邮编:528500
传真号码:0757-88231015
电子邮箱:gaoming@fssi.gov.cn
网址:sb.gaoming.gov.cn
部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保险稽核股
88232939
佛山市高明区泰和路103号
保险关系股
88233251
养老失业保险股
88230221
工伤保险股
88231796
医疗保险股
88231693
荷城办事处
88231115
杨和办事处
88803233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和顺路53号行政服务中心
明城办事处
88837938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
更合办事处
88848338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355号行政服务中心
佛山新生儿医保待遇大全
在佛山,儿童能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有这些!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儿童符合以下条件可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享受财政补贴(2019年是1283元/人)
1、本市户籍儿童;
2、在我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含港澳台籍),其父母一方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1年以上的。
(二)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的儿童可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含家庭病床)待遇: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起付线分别为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年。
2、门特待遇:报销比例与住院一致,重特大疾病在三类医院的报销比例为90%;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分为三档,低档限额为2400-5500元,中档限额4-8万元,高档限额为30万元。
3、门慢待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类医疗机构85%,二类医疗机构80%,三类医疗机构75%,年度限额为4500-15000元。
4、普通门诊待遇:一类医疗机构90%,二类医疗机构70%,三类医疗机构40%,将普通门诊药品目录扩大至住院药品目录。
5、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赔付政策赔付范围包括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和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补偿两部分。其中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的起付线1.5万元,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的起付线0.3万元,支付比例为9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6、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以上待遇。
二、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临界对象儿童可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
1、资助参保。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2、普通门诊医疗救助。普通门诊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顺德区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3、门慢和门特医疗救助。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按80%(顺德区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4、住院首次和二次医疗救助。孤儿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的医疗费用可进行住院首次和二次医疗救助。住院首次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报销比例90%,年度限额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报销比例100%,无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住院二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95%,年度报销最高限额8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儿童,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限额15万元。
(三)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办理材料
1、少儿的《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非在园在校)》;
2、少儿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少儿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或少儿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身份证号;
5、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为港澳台外籍人员的,则需提供有效证件(永久性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佛山禅城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此表可登陆禅城区社保局网站下载并需要单位盖章)。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4、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
6、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顺产、难产分娩的
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的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情况实施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已办理报备手续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提供上述申领生育津贴要求的资料以及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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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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