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佛山市职工办理《就医确认凭证》指南
佛山顺德生育保险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1)生育津贴计算办法: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生育津贴按以下假期支付:
分娩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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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说明:佛山市办理就医确认凭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办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小编为你提供佛山市职工办理《就医确认凭证》指南 。
就医确认凭证是就诊和结帐的时候用,就诊时拿给医生,能记帐的部分,医生会在那个就医凭证上登记,结帐的时候收费人员会根据医生登记的情况收费,每次的产检费是记账的,不用自己花钱,还有其它的一些检查费比如后期做胎监也是记帐的,最重要的是生孩子办住院手续时一定要带上。
办理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参保职工
备注:宫内妊娠14周以上方可办理
办理材料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5、1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6、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7、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参保职工需到异地分娩的,或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还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1、由个人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选择产检及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单位盖章;
2、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3、资料备齐的,经办人予以核准确认;资料不齐的,申办人需备齐资料;
4、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就医确认凭证》。
备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无需申领就医确认凭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并资料齐备的即时予以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1.参保职工凭《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系统为其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2.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分娩或流产的,需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3.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入市内高一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技术、条件较优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办理转院申请,打印《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加盖医疗机构医务科印章交申办人。申办人持《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到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4.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申办人提供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职工各一份),以及参保职工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核准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申办人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5.参保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医疗机构,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未发生记账费用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并持《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参保职工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或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分娩的医疗机构一致;选定市内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异地医疗机构分娩的或者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市内医疗机构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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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生育保险就医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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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参保职工
备注:宫内妊娠14周以上方可办理
提交材料
① 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 已加盖准生意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④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⑤ 1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⑥ 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⑦ 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参保职工需到异地分娩的,或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还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
1、由个人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选择产检及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单位盖章;
2、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3、资料备齐的,经办人予以核准确认;资料不齐的,申办人需备齐资料;
4、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就医确认凭证》。
备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无需申领就医确认凭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并资料齐备的即时予以办理
联系电话
0757-82981195(市直)
0757-82340557(禅城)
0757-86221496(南海)
0757-22222555(顺德)
0757-88222091(高明)
0757-87758411(三水)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办公时间
非节假日上班时间
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此表需要单位盖章)。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4、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
6、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顺产、难产分娩的
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的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情况实施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已办理报备手续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提供上述申领生育津贴要求的资料以及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其他事项:
1、生育假期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为: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天数除以7,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为工作日天数。
2、本须知中提及的年度为社保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3、以分娩日期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4、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5、参保职工妊娠16周以下就医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急诊、抢救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就医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为避免您的损失,请您在妊娠14周开始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注:1.以上生育保险待遇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2.以上生育保险待遇仅适用于正常宫内妊娠。病理性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等)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说明:属市直机关单位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属企业或各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各区社保局医疗保险科(股)。
一、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为依法招用的境外人员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夫妻双方均为境外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
3.中国内地居民与境外人员结婚后在境内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二、参保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流产、分娩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指节育或绝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中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限指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职工,如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且产前开始休假的,以分娩日前15天为产假起算点,中断缴费日为产假终止点计发生育津贴给原用人单位。如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未中断缴费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产假期间若分娩时所在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原因已注销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权利义务。
五、2013年1月1日后,参保单位在参保职工流产、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后为参保职工追溯补缴的,追溯补缴时间段内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追溯补缴的缴费标准为:补缴时间段所执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六、符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含)后生育分娩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男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生育假期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为: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天数除以7,所得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为工作日天数,其中余数大于5时取5。
(二)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2013年4月1日(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及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总额,按最高级别医院的一个住院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核报。
(三)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原则上应在参保地按本地标准核算,如果参保人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待遇的可以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后,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待遇。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参保并缴费达帐,不满足《试行办法》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补贴;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缴费达帐,不满足《试行办法》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按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虚假参保,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情况的,应及时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一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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