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佛山市职工怎样办理《就医确认凭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办事依据: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经办业务管理规程》(佛社保函〔2013〕15号)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参保职工
提交材料:
①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已加盖准生意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④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⑤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⑥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⑦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参保职工需到异地分娩的,或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还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
1、由个人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选择产检及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单位盖章;
2、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3、资料备齐的,经办人予以核准确认;资料不齐的,申办人需备齐资料;
4、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就医确认凭证》。
备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无需申领就医确认凭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并资料齐备的即时予以办理
联系电话:
0757-82981195(市直);0757-82340557(禅城);0757-86221496(南海);0757-22222555(顺德);0757-88222091(高明);0757-87758411(三水)。
办理地点: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办公时间:非节假日上班时间
表格下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
在线申报:不提供
结果查询:不提供
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此表需要单位盖章)。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4、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
6、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顺产、难产分娩的
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的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情况实施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已办理报备手续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提供上述申领生育津贴要求的资料以及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其他事项:
1、生育假期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为: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天数除以7,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为工作日天数。
2、本须知中提及的年度为社保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3、以分娩日期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4、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5、参保职工妊娠16周以下就医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急诊、抢救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就医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为避免您的损失,请您在妊娠14周开始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注:1.以上生育保险待遇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2.以上生育保险待遇仅适用于正常宫内妊娠。病理性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等)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说明:属市直机关单位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属企业或各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各区社保局医疗保险科(股)。
一、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为依法招用的境外人员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夫妻双方均为境外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
3.中国内地居民与境外人员结婚后在境内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二、参保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流产、分娩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指节育或绝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中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限指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职工,如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且产前开始休假的,以分娩日前15天为产假起算点,中断缴费日为产假终止点计发生育津贴给原用人单位。如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未中断缴费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产假期间若分娩时所在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原因已注销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权利义务。
五、2013年1月1日后,参保单位在参保职工流产、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后为参保职工追溯补缴的,追溯补缴时间段内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追溯补缴的缴费标准为:补缴时间段所执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六、符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含)后生育分娩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男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生育假期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为: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天数除以7,所得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为工作日天数,其中余数大于5时取5。
(二)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2013年4月1日(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及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总额,按最高级别医院的一个住院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核报。
(三)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原则上应在参保地按本地标准核算,如果参保人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待遇的可以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后,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待遇。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参保并缴费达帐,不满足《试行办法》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补贴;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缴费达帐,不满足《试行办法》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按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虚假参保,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情况的,应及时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一步查处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失业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服务名称
失业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3、《关于印发佛山市养老、失业、工伤三个险种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办理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2、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
提交材料
1、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同一户籍内的);
2、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殡仪馆出具的火葬发票原件;
5、死者在银行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资格审核。经办人在受理申领人的申请资料时,审核申领人递交的证明材料原件的真实性;
2、待遇核定。社保经办人员按照待遇标准核定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所属各社保机构或各镇(街)社保办事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推荐阅读》》》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佛山为您整理了更多关于佛山失业保险的领取,参保,缴费等的相关信息,详情请查看佛山失业保险 指南。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