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养老保险领取条件/佛山如何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参保人指: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参保养老保险的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病退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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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其离开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解决?
答:今年2月,我市出台《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劳社【2009】39号),明确了适用范围,即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各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时,已离开原佛山市属及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他们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最长为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领养老待遇。缴费年限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2、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受理地的问题?
答: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佛山市户籍。申请人原企业属佛山市内的,到企业所在区的社保局办理;申请人原企业属省内市外的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局办理。
3、如何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答: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人事档案,到所属的社保局办理。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社保局审核确认其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4、在办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时,由于原单位保管的个人原始档案缺失,如何办理?
答:该类人员应要求原单位尽量查找有关证明材料(如招工表、工资表、职工花名册等),如确实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先到所属的社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待以后研究解决。
5、农民工如何退保?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社保【2002】60号)对农民工退保问题作了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保时须当事人亲自办理,并带本人身份证、农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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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可以参见养老保险的人群按以下要求:
1、佛山市南海区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南海区户籍,未达退休年龄,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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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发放标准
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标准为3个月上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办理程序
1、由单位填写《佛山市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审核表》,并签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后,再到人社局工资科进行核定,最后再持该表到社保局养老科办理待遇发放手续。
2、事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仍按原流程办理,无需填报上表。
附件:佛山市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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