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养老科业务项目/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流程
佛山养老科业务项目列表
1.核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退休费。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核发丧葬费和抚恤费。
3.退休或在职人员死亡后核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4.在职人员死亡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5.为退休人员重核养老金。
6.为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进行年度的资格验证。
7.为退休人员提供领取退休费的证明。
8.为在职人员出境定居办理用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账户金额。
办理条件
年满60周岁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一次性补足养老保险费手续。
提交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等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属镇街社保机构提交资料并填写申请;
2.对符合条件参保人,社保机构审核资料后予以办理;
3.办结业务后,告知申请人可在成功缴费后,可申请办理退休待遇申请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取手续费,补缴的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
办理地点
户籍所属各区镇(街)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办理条件:1、用人单位未规定时间为其员工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交材料:1、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追溯补缴社保费申请表》......【详细】
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流程办理条件:年满60周岁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一次性补足养老保险费手续。提交材料:1.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城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等材料......【详细】
丧葬费发放标准
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发放标准为3个月上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办理程序
1、由单位填写《佛山市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审核表》,并签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后,再到人社局工资科进行核定,最后再持该表到社保局养老科办理待遇发放手续。
2、事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仍按原流程办理,无需填报上表。
附件:佛山市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审核表
办理条件
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需对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邮编、地址等不涉及待遇的个人资料变更的,均可申请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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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及对象
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1、达到以下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之一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经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民政人社局”)。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的,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经区民政和人社局审批同意提前退休。
(4)其他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注:外国籍、港澳籍人员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同上。
办理须知1、申请人提供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中国大陆(内地)户籍的,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护照等证照。
2、申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正在参保的,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再按本指南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3、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须先核对缴费年限是否正确,如缴费年限有误或异地存在缴费年限未转移的,应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曾在不同时段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按规定办理两项制度的衔接手续后,才能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
4、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缓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
5、参保人未符合享受佛山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完成基本养老金核定后,可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
6、各项业务的申请表格可在各镇(街)社保办事处索取,也可登录我局网站下载打印。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办理手续参保人应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当月申请办理。
参保人填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还需填妥《提前退休申请审批表》)后,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办理时携带以下资料:
1.参保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近期小一寸彩照一张(区组织部门核发退休证的人员不需提供)。
3.参保人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申办佛山社保卡的,可先行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银行借记卡的,须同时携带银行出具的借记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并及时申办佛山社保卡。
4.有《养老保险卡》、《确认退休费统筹年限审核结果告知书》、《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结果告知书》、《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等工龄核定资料的(以下统称“《养老保险卡》或其他工龄核定资料”),一并提供。
5.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参保证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不需提供)。
6.特殊人群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区、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同时提供组织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属军转干部的需注明“军转干部”身份;
(2)企业国家干部(不含企业军转干部)由组织部门在《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内加具意见注明“干部”身份并加盖公章;
(3)企业军转干部,由区、镇(街)两级组织部门分别在《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内加具意见注明“军转干部”身份并加盖公章。政策性提前退休且属“军转干部”身份,还需由区、镇(街)两级组织部门分别在《提前退休申请审批表》内加具意见注明“军转干部”身份并加盖公章;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提供区民政人社局出具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批复》;
(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提供区民政人社局出具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6)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材料。
7.委托代办
参保人因下列原因无法亲自前往社保办事处申办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时,被委托人除提供上述所需资料,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因病住院的,提供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
(2)长期卧床的,提供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
待遇发放时限及计发待遇发放时限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问题,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
待遇计发
基本养老金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和有关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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