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养老保险刷脸认证流程/佛山顺德养老保险申请清退个人账户条件
领取资格确认可选择通过手机软件、市民之窗自助终端机、经办网点前台等方式进行办理,市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资格确认方式。
(一)居住本市退休人员领取资格确认方式
1.自助办理
市民可以使用手机i社保APP、广东社保APP、微信粤省亊小程序、市民之窗自助终端机进行办理。
2.单位办理
属于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回原单位办理。
3.前台办理
市民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自行前往市内社保办事点和代办点办理, 如需了解详情,请咨询各区社保局。
(二)居住外地退休人员领取资格确认方式
1.自助办理
市民可以使用手机i社保APP、广东社保APP、微信粤省亊小程序进行办理。
2.居住地代办机构办理
省内居住(非本市)的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邮政储蓄网点办理。
省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确认,并将认证材料和有效证件复印件寄回所属区社保局。
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可通过居住地代办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办理,将经签认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健在证明和有效证件复印件送至所属区社保局。
①居住在香港的退休人员,提供香港工会联合会或民政公署出具的健在证明。
②居住在澳门的退休人员,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出具的《澳门居住人员在生证明协查表》。
③居住在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退休人员,提供由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④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退休人员,提供我国驻该国有关机关(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协助认证的资料。
手机认证流程
第一步:进入百度APP,搜索『电子社保卡』,点击进入
第二步:进入后点击『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第三步:登陆百度账号,没有的可以先进行注册
第四步:选择发卡地,点击『下一步』,这里要注意,如果没有电子社保卡的,要先申领电子社保卡,然后在进行认证
第五步:点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根据系统的提示完成认证
各区社保局业务咨询电话
禅城区社保局 0757-88881200
南海区社保局 0757-86221441
顺德区社保局 0757-22838180
三水区社保局 0757-87725948
高明区社保局 0757-88230221
佛山顺德养老保险申请清退个人账户条件:
(一)参保人未领取养老金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此类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含当日)死亡的,除可申请清退个人账户外,其遗属还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若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出境定居(含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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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佛山顺德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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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养老保险领取办理时限:
当月办结,次月15日前发放待遇
注:因特殊情况延误除外
佛山养老保险领取办理费用: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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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清退个人账户
一、申办条件
(一)参保人未领取养老金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此类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含当日)死亡的,除可申请清退个人账户外,其遗属还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若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出境定居(含港澳)。
二、申办手续
参保人或其家属在每月25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职死亡
1.申办人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请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火葬发票原件;
4.有养老保险卡的一并提供;
5.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法定继承人农商银行(或农行、工行)存折或卡账号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资格证明材料。
6.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其他资料。
(二)出境定居
1.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请表》;
2.参保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公安部门发出的《出境通知》或《出国定居证明》等相关的出境定居文件复印件
4.参保人本人农商银行(或农行、工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养老保险卡的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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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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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本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注:办理省内转移业务时,如参保人办理业务时属于“在业”状态的,《申请书》须由个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第一条为加强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防止欺诈、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支付安全,方便离退休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广东省境内,参加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就近前往居住地各经办网点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手续。
第三条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以省社保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及全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协助认证机构。
第四条省社保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协作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协助认证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月及时将本统筹区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包括死亡、停付)人员信息上传至认证协作系统,供全省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共享,同时应用认证协作系统办理离退休人员的联系信息变更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业务。省社保局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相关省级部门统一进行人口和死亡注销信息比对,比对结果反馈给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以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发生。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在改造本地业务系统的基础上,申请与全省认证协作系统后台直接连接,进行新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审验,实现协助认证的实时关联。
第五条 每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20日为全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在“认证协作系统”上开展协助认证时间。在本统筹区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可以与全省协助认证工作一并进行。超过全省统一的协助认证时间,有关离退休人员应按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应在首次按照本办法进行协助认证或新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待遇时,以必要的方式明确告知离退休人员每年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协助认证手续。
从 2014 年 4 月 1 日开始,认证协作系统全年开放,省直离退休人员从 2014 年 7 月 1日开始,全年可办理协助认证,凡一年内没有认证通过记录的,自动从最后一次认证通过的(或审核通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顺延的第十三个月开始暂停其养老待遇。各市是否全年实施本市离退休人员协助认证,由各市决定。办理协助认证的离退休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省内任一认证网点(以下简称“协助方认证机构”)申办认证手续。现居住地与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不一致及联系电话更新的,要及时在认证网点或网上办理个人联系信息变更手续。
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台港澳居民或外国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协助认证手续。其他因残疾、疾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也可按上述办法办理协助认证手续,但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或单位、街道有关本人身体状况的证明。对上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上门探访方式或服务委4托外包办理资格认证。
第六条申办协助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凡能提供上款所列有效证明或通过指纹识别的,协助方认证机构确认其具备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暂不确认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第七条协助方认证机构负责及时向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反馈协助认证结果;协助修改变更离退休人员的联系信息;将有关协助认证的表格、资料以及联系信息变更资料留存备查。
第八条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及时通过认证协作系统向省社保局上传本统筹区离退休及死亡人员信息,确认接收协助方认证机构反馈的协助认证、联系信息变更结果。对经协助方认证机构确认具备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离退休人员,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在各统筹区规定的认证期限内未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或协助认证结果为不通过的,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对涉嫌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并移交稽核部门查办。
第九条协助方认证机构应对协助认证结果负责。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对异地协助认证结果进行稽核,协助方认证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省社保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协助认证业务进行内控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于 2014 年 4 月 1日起实施,《广东省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异地协助认证办法(试行)》(粤社保函〔2012〕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的认证业务,视同省社保局办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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