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2020年起企退人员养老金再提高10%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我局满10年。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将省内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调离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单位的,可凭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记者近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
到2014年底,经过十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
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待遇从2014年7月1日算起。这是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惠及广大城乡老年居民和家庭。
此外,国务院决定,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再次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人均120元。新增资金重点用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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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实现“11连涨”
记者15日获悉,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5元。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将实现“11连涨”。
人社部、财政部此次出台的《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至70元 系5年来首次上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从每人每月55元增至70元,这是我国首次统一提高这一群体基础养老金标准,预计将惠及超过1.4亿城乡老年居民。
我国从2009年启动新农保试点,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去年实现并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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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提高到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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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本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注:办理省内转移业务时,如参保人办理业务时属于“在业”状态的,《申请书》须由个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第一条为加强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防止欺诈、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支付安全,方便离退休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广东省境内,参加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就近前往居住地各经办网点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手续。
第三条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以省社保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及全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协助认证机构。
第四条省社保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协作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协助认证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月及时将本统筹区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包括死亡、停付)人员信息上传至认证协作系统,供全省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共享,同时应用认证协作系统办理离退休人员的联系信息变更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业务。省社保局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相关省级部门统一进行人口和死亡注销信息比对,比对结果反馈给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以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发生。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在改造本地业务系统的基础上,申请与全省认证协作系统后台直接连接,进行新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审验,实现协助认证的实时关联。
第五条 每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20日为全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在“认证协作系统”上开展协助认证时间。在本统筹区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可以与全省协助认证工作一并进行。超过全省统一的协助认证时间,有关离退休人员应按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应在首次按照本办法进行协助认证或新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待遇时,以必要的方式明确告知离退休人员每年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协助认证手续。
从 2014 年 4 月 1 日开始,认证协作系统全年开放,省直离退休人员从 2014 年 7 月 1日开始,全年可办理协助认证,凡一年内没有认证通过记录的,自动从最后一次认证通过的(或审核通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顺延的第十三个月开始暂停其养老待遇。各市是否全年实施本市离退休人员协助认证,由各市决定。办理协助认证的离退休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省内任一认证网点(以下简称“协助方认证机构”)申办认证手续。现居住地与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不一致及联系电话更新的,要及时在认证网点或网上办理个人联系信息变更手续。
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台港澳居民或外国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协助认证手续。其他因残疾、疾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也可按上述办法办理协助认证手续,但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或单位、街道有关本人身体状况的证明。对上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上门探访方式或服务委4托外包办理资格认证。
第六条申办协助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凡能提供上款所列有效证明或通过指纹识别的,协助方认证机构确认其具备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暂不确认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第七条协助方认证机构负责及时向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反馈协助认证结果;协助修改变更离退休人员的联系信息;将有关协助认证的表格、资料以及联系信息变更资料留存备查。
第八条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及时通过认证协作系统向省社保局上传本统筹区离退休及死亡人员信息,确认接收协助方认证机构反馈的协助认证、联系信息变更结果。对经协助方认证机构确认具备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离退休人员,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在各统筹区规定的认证期限内未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或协助认证结果为不通过的,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对涉嫌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并移交稽核部门查办。
第九条协助方认证机构应对协助认证结果负责。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对异地协助认证结果进行稽核,协助方认证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省社保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协助认证业务进行内控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于 2014 年 4 月 1日起实施,《广东省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异地协助认证办法(试行)》(粤社保函〔2012〕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的认证业务,视同省社保局办理的业务。
1.参保人核准办理零星报销的相关审批资料(涉及相关的必选)
(1)《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可选,转院必选)
(2)《佛山市参保人特殊情况就医审核表》;(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3)《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可选,市外就医必选)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必选)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4.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收费单据原件;(必选)
5.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7.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8.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9.代办类报销资料;(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0.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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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
一、 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指定二级或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需要门诊长期治疗的:
符合(一)至(三)项中一项以上指标,且有(四)至(七)项中一项以上指标。
(一)肌酐清除率(Ccr)≤15ml/min;
(二)血尿素氮≥28.6mmol/l(80mg/dl);
(三)血肌酐≥707.2umol/l(8mg/dl);
(四)高钾血症K≥6.5mmol/l;
(五)代谢性酸中毒HCO3≤16.74mmol/l;
(六)有明显水潴留体征(严重浮肿、血压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
(七)有厌食、恶心、呕吐等明显尿毒症表现。
二、恶性肿瘤(放疗)
指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经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
(二)需在门诊放射治疗。
三、恶性肿瘤(化疗、热疗)
指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经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
(二)需在门诊使用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或热疗治疗。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指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肾脏、肝脏、心脏、肺脏移植的病史;
(二)需进行抗排异治疗。
五、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指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病史;
(二)需进行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六、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
指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需要门诊注射凝血因子治疗。:
符合以下三项或以上指标,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临床上有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有或无活动过久、用力等创伤史,术后(包括小手术)出血史;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
(二)凝血时间(试管法)延长或正常。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纠正试验可以纠正的;
(三)因子Ⅷ促凝活性(Ⅷ:C)减少或极少;
(四)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正常,Ⅷ:C/VWF:Ag明显降低;
(五)血浆Ⅸ:C、Ⅺ:C测定示因子Ⅸ:C、Ⅺ:C减少或缺乏;
七、重型β地中海贫血
指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临床表现
1. 自出生后出现贫血、肝脾肿大、颧骨隆起、眼距增宽、鼻梁低平等骨骼改变,呈现特殊的“地中海贫血”面容;
2. 发育滞后;
3. 可发生病理性骨折。
(二)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呈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红细胞大小不等,有靶形红细胞(10%以上)和红细胞碎片,网织红细胞增多,外周血出现较多有核红细胞;血红蛋白<60g/L;
2. 抗碱血红蛋白(HbF)达30%~90%;
3. 骨髓象呈红细胞系统极度增生,或患者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查结果存在基因点突变或珠蛋白基因的缺失。
(三)X线检查
X线检查可见颅骨皮质变薄,板障增宽,骨小梁条纹清晰,似短发直立状。
八、慢性丙型肝炎
指定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输血,使用血液制品历史,HCV感染者密切接触史;
(二)血清转氨酶升高或反复波动达半年以上;
(三)排除乙型肝炎感染,血清中HCV-RNA阳性,HCV抗体阳性;
(四)临床上符合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注射液治疗,且治疗累计不超过18个月。
九、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指定的二级或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无痛性、渐进性单眼或双眼视力减退;
(二)裂隙灯检查发现晶状体皮质、晶状体核或晶状体后囊下相应部位出现不同程度的混浊;
(三)需要在门诊进行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
十、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
指定的二级或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有突发性腰腹痛;
(二)尿常规检查可见镜下血尿;
(三)B超、KUB、IVU或CT检查提示泌尿系结石;
(四)需要在门诊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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