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本地居民同外国人结婚登记/佛山结婚登记费用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市居民
l、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
1、身份证、户口薄复印费
结婚必须要有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去办理登记结婚的手续,这两个证件是必不可少的,而自己去一般打印文件的地方复印这些证件,顶多三五块钱就能弄好,但是到了民政局或者婚姻登记处就不同了,大家应该懂的,小编就不多说了,免得被查水表...
2、 结婚服务费
结婚服务费相信没有结过婚的人都没有听说过,其实这个费用是不应该收取的,服务费包括夫妻证明、档案调查以及证件的办理费用,民政局本来就是为公民服务的。
3、拍摄结婚证件照
登记结婚自然需要拍摄结婚证件照,长沙结婚网小编建议自己了解“结婚照要求 结婚照的尺寸”,自己去照相馆拍摄比较划得来。
4、颁证纪念册费用
颁证纪念册也就是在颁发结婚证的时候,有人会给你们拍照,将拍摄的照片用一些比较精美的相框装订,然后交给结婚新人,这个可以选也可以不选,自己看着办。
5、结婚证珍藏盒费
这个在民政局不一定有,就是一个用来装结婚证的精美盒子,登记结婚是喜庆的日子,买个也无所谓,用来纪念自己人生中第一次婚姻。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所需基础性材料 :
一、身份证:请提供夫妻男女双方身份证;并提供1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二、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一)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男女双方两本);
(二)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三)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并提供2份A4纸复印件;
(四)未婚已生育、已收养的育龄妇女不需要提供。
问:户口本本人页婚姻状况仍显示“未婚”需要变更吗?
答:不需要
三、户口本:若为集体户口,请携带本人页、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1份复印件,本人页和首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四、女方一寸近照:免冠,彩色,2张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所需特殊材料:
一、女方为本地,男方非本地
(一)男方是港澳台居民
需要提供由当地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有效的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和护照等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
(二)男方是华侨、外国人;
需要提供外国驻华大使馆或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护照及1份复印件。男方为华侨的应同时提供本人内地身份证。
二、男方为本地,女方非本地
(一)女方是外省
女方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证明及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状况书面材料。
(二)女方是港澳台居民
需要提供由当地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有效的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和护照等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三)女方是华侨、外国人
需要提供外国驻华大使馆或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护照及1份复印件。
三、未生育但已收养小孩儿
育龄妇女,收养过小孩儿,但未生育的,需出具收养登记相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办理:原则上需要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以请人代办,必须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五、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缴纳发票收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一、女方户籍非佛山市,男方户籍在禅城区的,可以在禅城区申请办理生育登记。
二、女方持有禅城区居住证,可以在禅城区申请办理生育登记。
(1)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朝安北路25号首层
(2)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惠景路17号
(3)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11座2楼
(4)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办理流程
佛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禅城区汾江西路1号
电话:83325121
禅城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禅城区同济路10号
电话:83123995
南海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南海区桂城长堤路2号
电话:86289030
顺德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顺德区大良德政路2号
电话:22208365
高明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高明区荷城街文明路313号
电话:88822634
三水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址:三水区西南镇沙头区涌南路5号
电话877605019
禅城区各镇街卫计局电话及地址
南海区各镇街卫计局电话及地址
顺德区各镇街卫计局电话及地址
高明区各镇街卫计局电话及地址
三水区各镇街卫计局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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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费婚检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在禅城区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登记时间在一个月内的人员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二、婚检定点医院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1号
禅城区中心医院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三友南路
三、婚检项目
男婚检项目
女婚检项目
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
血常规
血常规
尿液分析
尿液分析
乙肝表面抗原+血转氨酶
白带常规
梅毒筛查
乙肝表面抗原+血转氨酶
地中海贫血筛查
梅毒筛查
G-6PD缺乏症检测
地中海贫血筛查
胸透
G-6PD缺乏症检测
胸透
四、婚检流程
(一)禅城区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婚检对象(不含南庄镇)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佛山市禅城区免费婚检卡》;南庄镇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婚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南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领取《佛山市禅城区免费婚检卡》。
(二)婚检对象凭《佛山市禅城区免费婚检卡》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或禅城区中心医院进行免费婚检项目的检查,《佛山市禅城区免费婚检卡》自发卡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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