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街道公租房申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南海区桂城街道有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与桂城街道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在本区缴纳社保金(试用期的提交单位证明);非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的,须由本地用人单位予以确认。
4.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本街道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家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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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一)收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服务等级或类别的下限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承租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对缴纳困难的承租家庭可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服务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公约。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以及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提交的申请资料
1、公租房租赁住房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3、收入证明;
4、计生证明;
5、社保证明;
6、劳动合同;
7、诚信承诺书;
8、身份证;
9、学历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保障办咨询电话:81813503. 联系人:顾小姐,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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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介绍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特定对象出租的住房,是我区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过合理建设和调配,统筹兼顾住房困难家庭多样性住房需求,拓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渠道,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全区统筹、分片区落实,轮候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配租对象
(一)具有高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总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
(四)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家庭经济总收入的核算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城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三府〔2008〕19号)执行,在该《办法》中未提及的内容或特殊人员难于核定其收入的按如下方法核算:
1.申请对象为低保家庭的,不需再重新核查收入,以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与所领取低保金之差计算其家庭总收入;
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参加工作且非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年龄段分别计算其月收入:
(1)男性年龄 18~50 岁、女性年龄 18~45 岁的按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计算;
(2)男性年龄 51~60、女性年龄 46~55 岁的按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计算;
(3)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按经营活动所在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50%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期为 6 个月,择业期内不计算其月收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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