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居家办公,工资如何结算?
被迫居家办公
你的工资待遇该如何确定?
疫情期间,被隔离或企业停工停产
打工人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你可能会遇到以下疑问
马上来看看~
01、工作时间外出做核酸,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接种疫苗,属于响应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而参加的社会活动,故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外出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者接种疫苗期间的工资。
02、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据不参加属地政府要求的全员核酸检测,企业能否以此为由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有责任执行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劳动者拒不参与核酸检测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03、企业能否以劳动者被隔离无法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4、因疫情管控,小区被封闭不能上班,工资怎么算?
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05、劳动者依法隔离时,工资怎么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06、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时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07、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8、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能否单方降低工资?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不建议单方降低工资。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9、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劳动者被采取隔离等措施期满后要求返岗工作,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11、劳动者以担心感染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到低风险地区工作,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
12、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13、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或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gdhrss.gov.cn/gdggfw/service/list.shtml?ctype=11205)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失业恰逢生育?
妈妈们肯定很彷徨
不怕!
符合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
可以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计发标准是
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来听听小姐姐怎么说!
受理范围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所需材料
1、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3、生育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出院小结、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特别说明:
(1)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处于制卡中、未激活、挂失补办等状态,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借记卡;
(2)若委托他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以上证件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线上申领:登录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二)现场申领:在工作日携带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咨询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分局/办事处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咨询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分局/办事处
(2)办公时间
咨询参保所属镇(街)社保分局/办事处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不支持
(二)线上办理
登录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咨询监督
全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45
注意事项
(一)支付时间
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业务,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10日前发放。
(二)计发标准
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最近,有不少市民问道,
“我申请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为什么迟迟未到账?”
这里分三种情形来说明:
情形一:在业务窗口办理了提取或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了提取业务,在超出回执上的划账时限仍未收到划账;
情形二:办理了3年为期的自动划账出现未到账少划账的情况;
情形三:异地房屋办理了自动划账出现未到账的情况。
遇到上述情形如何查询和处理呢?
来来来,马上告诉你!
情形一
若在业务窗口办理了提取或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了提取业务的,在超出回执上的划账时限仍未收到划账的原因有以下五种:
1、仍在划账时间的划账过程中。
2、未到划账时间(对应上次划账时间到达提取间隔后才能进行划账,每次提取划账均需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提取资金于3个工作日内划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3、提供的划账接收账号不是本人账号或不属我管理中心手续须知公示中的划账范围。
4、提供的划账接收账号不能正常接收资金。(非正常状态、不允许存入、有划账限额的二类卡等都不能正常划账)
5、录入的银行账号或选择银行有误。
查询途径:
1、无论是业务窗口办理的还是通过网上申报的,均有办理回执或提取记录可查看,可找回纸质办理回执或登录网站查看(明确划账银行和划账账号)。
2、查看手续须知或登录网站相应页面,均有显示划账账号范围。
3、向接收账号的银行咨询了解所持的账号能否正常接收资金。
划账失败的处理方法:
*职工可通过上述指引排查是否属于划账失败的情况,如发现属划账失败的情况,需要待提取资金退回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才能再次申报办理,大概需要5个工作日。
*出现提取划账失败的,待提取资金退回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可通过网上渠道再次提交申报。(如超过5个工作日仍无法通过网站再次申报,可通过热线实名反映)
*亦可提供身份证、当时的办理回执以及能正常划账的银行账号到业务窗口重新办理。
注意:为保证职工个人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热线不提供查询服务,建议职工按照以上途径排查原因,以免造成职工来回奔波。如果职工确实已经通过以上途径查实,发现不是以上原因或者情况导致没有划账的,职工本人可持身份证到前台查询,如委托他人查询,须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到前台查询。
前台办理前,需先进行预约。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了解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咨询电话、预约途径、网址、微信公众号》
情形二
办理了3年为期的自动划账为何出现未到账、少划账的情况?
若对应日期还不划账或只划一部份的、或确认提取业务已被终止。原因有以下五种:
1、未到划账时间。
2、划账年限已满。
3、接收账号不能正常接收划账。或原来接收账号因遗失等原因注销或补办,已不是原划账账号,亦不能正常接收划账(如遗失重新补办卡后,须重新申报)。
4、申请人房屋所占份额已提取完或提取额度已达到购房总金额。(多为少划账的情况)
5、该提取的房屋已出售。
注意: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查询途径:
1、业务窗口办理可找回纸质办理回执或登录网站查看,确认划账时间、划账间隔、划账账号等信息,并根据提取时间间隔和上次划账时间,计算是否已到达下次划账时间。
2、核对是否有资金提取记录,是否剩余500元。
3、到银行打印接收账号的资金流水,查看是否有资金流入。
4、可通过登录管理中心网站进入个人网厅查看资金提取情况,计算已提取金额等。
情形三
异地房屋办理的自动划账为何出现未到账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的规定,在异地(佛山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如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是职工在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购建住房。
已办理异地购建住房提取并处于自动划款状态中的缴存职工,需补充相关有效户籍资料(如以配偶符合条件而申报提取的,还需补充提供结婚证),具体需补充的资料,见提取手续须知。在未补充上述资料前,异地购建房提取的自动划款暂停支付。
具体规定、相关信息以及手续须知,可登陆管理中心网站法规政策、通知通告以及办事指南栏目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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