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佛山市澳门居民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你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关系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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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收养有完善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国内外的爱心人士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了便捷的条件。那么在佛山市,澳门居民应该如何办理收养登记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收养条件- 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 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
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 被收养人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 通行证/回乡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原件。
- 其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 2
受理申请
市、区民政部门核验材料,受理申请;
- 3
审批材料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 4
办理结果
市、区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佛山市办理收养手续的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佛山市办理收养手续的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办理费用收费标准:250元。
1、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的相关程序请致电以下单位咨询:
佛山市民政局: 83330294;
禅城区民政局:88017092;
南海区民政局:86332423;
顺德区民政局:22831193;
三水区民政局:87736972;
高明区民政局:88881562;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电话:82285195;
南海区社会福利中心电话:86435827;
顺德区儿童福利院电话:82268203;
三水区社会福利院电话:87735641;
高明区社会福利院电话:88661270。
2、港、澳、台、华侨居民办理收养,被收养人户籍在佛山的,请致电83330294;被收养人户籍不在佛山的,请致电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地级市民政局具体咨询。
3、外国人办理收养,请咨询省收养中心,电话020-83318577。
禅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社会事务科对外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禅城区华远东路62号
联系电话:0757-82345586
交通指引:可乘坐“126、133、138”等多班公交车至禅城区华远东路口,下车后往南行200米左右即到
佛山市南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新三路7号
联系电话:86326861、86397399
交通指引:可搭乘156路、255路B线、桂04路、桂12路、桂30路途经南海行政服务中心站
南海区解除收养登记详细办理地址
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地址:顺德区办证中心一楼52号窗口
联系电话:22835526
交通指引:可搭乘301、308、312、316、902、904路公交前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佛山市高明区委社会工作部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地址:翠竹路169号
联系电话:88682990(残联)88883260(民间)88637893(民宗)88688956(签证)88682020(优抚)88823630(政权)
交通指引:从高明汽车站总站乘坐高明501或503公交(7个站),在街心公园下,步行420米到佛山市高明区委社会工作部
三水区社工部(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17号
联系电话:0757—87700595。
交通指引:搭乘602、603、604、605、619、620、621、633、641路公交车途经文化公园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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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登记办理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女方的广东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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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禅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3〕141号)的有关规定,现以2013年禅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433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18976.3元为基数,确定我区2014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30845元,共征收261690元。本人2013年实际收入高于34433元的,对其超过部分按照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数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68866元,共征收137732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30845元,共征收26169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非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292680元,共征收585360元;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数为基数,按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688元,共征收1376元。
二、对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06265元,共征收212530元。本人2013年实际收入高于18976.3元的,对其超过部分按照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数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37952元,共征收75904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06265元,共征收21253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非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61296元,共征收322592元;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数为基数,按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379元,共征收758元。
三、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以上征收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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